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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计划生育B超查环查孕检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3-04-25 15:30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13〕4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计生服务中心::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计划生育B超查环查孕检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2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物价局
2013年4月22日
 
 
省物价局关于计划生育B超查环查孕检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3〕237号 2013年3月11日
 
汕头市物价局:
    《关于提请明确计划生育B超查环查孕检验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汕价〔2013〕)13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55号)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 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28号)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已婚育 龄妇女(含非婚生育,下同),适用本办法”,“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过程中,定期孕情检查属于免费项目”。即计划生育B超查环查孕检验自2002年8月19日 起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自2009年4月13日起向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关于计划生育B超查环查孕 检验费的复函》(粤价函〔1998〕195号)自2009年4月13日起失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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