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 互动
关于房地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8-10-30 11:47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08]124号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汕房函[2008]10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建委《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36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01]16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地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依照省物价局、省建委(粤价[1995]362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协议,提供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粤价[1995]362号文件规定执行。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凭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等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公示,方可收费。
 
  二、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8]561号)、《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93号)规定,你局向委托人专项提供并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可暂参照执行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宗150平方米以内的(含本数,下同)收费10—50元,每宗150以上至800平方米的收费最高300元,每宗8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最高400元。上述收费标准已含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
 
  对应无偿提供服务的委托人查考利用档案,可收取复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16开纸每张0.5元,8开纸每张1元.
 
  三、以上服务性收费,应以自愿为原则,并切实提供相应服务。省如有相关规定出台,即按照省的规定执行。实施上述收费前,应先到我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公示方可收费。自觉接受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 :4415000052
粤ICP备05063439号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网站地图   地址:汕尾市区康平路发改大楼  电话:0660-3378763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