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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
2011-03-11 15:09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注:粤价[201130号文的附件请到汕尾市价格信息网(www.swwj.gov.cn)下载。

                二     〇 一 一      年 三 月 七 日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关于下达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1〕30号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教育书店有限公司、各有关出版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春季教材零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至2012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工作的通知》(粤价〔2009〕132号)规定的中小学教材印张单价及计算公式,现核定我省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的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并同时公布教师用书、音带和学具等的备案价格(详见附件2)。

  二、凡列入我省《2011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目录》的学生、教师用书以及音像学具等教学辅助资料零售价格,一律要在“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教材价格网上审批监管系统”进行申报或备案。发行部门与出版单位的教材和教辅资料结算价格以本通知公布的零售价格计算。

  三、各地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学校,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经省物价局核定零售价格的教材或在教材上未注有省物价局批准文号的,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订购。对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应按照《价格法》和《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1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附件: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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