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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 2021-03-12 17:0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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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规范汕尾市代建项目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法制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审核,结合代建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审核是指代建中心法制审核机构对代建中心各部室送请法制审核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依法应当法制审核的事项包括:
(一)代建中心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内审核;
(二)代建中心及代建中心代拟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代建中心及代建中心代拟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四)代建中心对外合同、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五)代建中心内部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建中心政策法规部(以下简称法规部)是代建中心法制审核机构。
第五条 代建中心各部室应当按照《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送请审核,应当提交《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六条、《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法规部收到送审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审核完毕: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内审稿审核 15个工作日;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审核 10个工作日;
(三)对外合同、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审核 15 个工作日;涉及面广、重大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应超过25个自然日;
(四)内部规章制度审核7个工作日。
一次送请审核的对外合同、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内部规章制度较多的,送请审核的部室应当预留充分、合理的审核时间;多个部室送请审核时间集中且数量较多时,法规部可以统筹办理。
第八条 法规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汕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按照《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对送请审核事项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第九条 法规部认为必要时或者送审部门提出要求时,法规部可以组织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法规部应当在综合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条 代建中心各部室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事项以外的事项,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信访复函、咨询复函、请示、批复、工作方案等,以会签的形式送请法规部审核,对涉及疑难、复杂法律理解与适用问题的事项,法规部应当依法审核;对下列情形的事项,法规部作出“征询意见”的会办意见:
(一)未涉及疑难、复杂法律理解与适用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信访复函,如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很明确的;
(二)非法律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或者批复,如关于要求解决某工程建设资金的请示或者批复;
(三)开展日常工作、履行基本职能的各类通知、方案、公告等,如开展某工作检查的通知;
(四)提交的材料不能满足合法性审核的需要。
第十一条 送审部门根据法规部审核意见修改后再次行文的,法规部不再进行审核。主办部室未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在呈批表或OA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法规部、送审部门因不明情况作出错误判断,送审部门可以主动提前就拟送请审核事项与法规部商议。如送审事项内容涉及敏感内容,主办部室应当提前明确告知法规部。
第十三条 法规部按照送审部门的会办要求在普遍征求意见阶段提出的意见,不是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代建中心各部室主办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征求意见复函,法规部不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法规部对以代建中心名义拟签订的对外合同、拟公布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后出具的审核意见,未经中心副主任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各主办部室向法规部提交合同、招标文件审核时,应将相关的附件一同提交,如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代建中心各部室对送审事项的合法性负责;法规部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合同审核意见表》、《招标文件审核意见表》、《合法性审查意见(格式)》为本制度的附件。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代建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政策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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