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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公路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 2017-12-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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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路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公路,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市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决定、办法、通知等文件。

市局制定发布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的养护、人事、财务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市局的职权范围。

第五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审批;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市局制定、备案和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制统一;

(二)法定职权和程序;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精简、统一、效能、公开。

第七条  市局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由主办科室起草,充分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政府网站、报刊和市局信息平台等媒体或者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再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长签发。

第八条  市局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市局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市局信息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十一条  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由市局负责起草并与其他相关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局负责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由其他单位负责起草并与市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由主办方报备。

各县级公路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监察室备案。

第十二条  依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公路信息、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书(一式五份)及其电子文档;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订科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局机关各科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局办公室、监察室备查。

市局属下各县级公路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工作情况向市局报告。

第十五条  市局及属下各县级公路局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对已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市局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原制订科室负责。

第十六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工作,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管理工作纳入市局各科室、各县级公路局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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