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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2022-11-13 21:29     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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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政府采购单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质量,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审核工作机制,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遵循“谁采购、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采购单位为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作为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环节,按照有关格式规范编制,严格审核,从源头上把住“字、词、句”错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全面发布采购信息,有效提升营商环境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要求,在法定媒体上及时、完整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级执行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方便潜在供应商全程掌握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权益,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打击违规发布行为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认真按照有关要求扎实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情况作为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中存在违规情况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汕尾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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