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依法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罚等工作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二、各级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本部门(含下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2021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要求另行通知),并同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操作指引详见广东政府采购网“操作指南-采购管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doc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