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财采购〔2021〕20 号
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1〕4号,详见附件1)文件精神,2021年6月-10月在全省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要求各地市需抽取25%以上(含25%)数量在本市执业的代理机构参与评价工作。现将我市代理机构抽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取对象
在2020年代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较多、采购金额较大的代理机构中按照比例抽取作为被监督评价对象,原则上,2019年已检查单位不重复检查;对每家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时,抽查2020年度代理5个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全市应抽取代理机构共28家(详见附件2)。
二、抽取比例
按2020年代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数量不低于25%比例抽取,共10家。欢迎未被抽取代理机构积极主动报名参加自评评价工作,报名时间截至2021年6月25日,自愿报名参加监督评价的代理机构请填写附件3送交市各级财政局政府采购部门。
三、抽取原则
全市采取抽取、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汕尾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进行抽取确定。
四、被监督评价名单确定
抽取后将抽取名单及自愿报名参评名单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筹确定我市被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联系人:林雪花,电话:0660—3310721)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