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财政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采购
关于印发《汕尾市财政局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4-01 18:00     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汕财采购〔2021〕13号

市直各采购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汕尾市财政局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汕尾市财政局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9日

汕尾市财政局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精神,做到全市统一步调,按照全省“一盘棋”工作要求“对标对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优化服务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政府采购管理

       1.明确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1月1日起,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统一参照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各县(市、区)未经省、市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另行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全市部门集中类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参照省级对应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的部门集中目录及限额标准,市、县两级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制定。省直主管部门没有制定部门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其他品目全部视同目录外品目,执行分散类限额标准。

       2.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按照“随时申报、随时备案”的原则,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在采购预算落实的情况下,编制采购项目需求,统一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系统,依法自行选择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执行备案采购计划并获取采购计划备案回执。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和服务,依法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3.优化进口产品核准程序。

       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市级以上财政局核准的,统一采购单位再次采购无需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在智慧云平台系统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并附上原进口产品核准意见;省级相对应主管部门已通过专家论证并在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公示的进口产品目录清单,适用市、县两级同行业预算单位,可参照执行,市、县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核准批复。

       4.推动集中采购机构竞争。

       在我市范围内开展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竞争,采购人可打破行政级次、区域限制,自主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的业务。制定全市统一的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专业高效、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5.做好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支持和拥护采购制度改革,做到全市统一步调,按照全省“一盘棋”工作要求“对标对表”,全面开展梳理和修订本级有关政府采购制度,做好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6.协同省财政厅完善电子化交易监管与价格预警机制,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执行。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推进本级采购单位电子化交易平台的操作指导;为完善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系统建设积极建言、献策,开发完善电子化交易采购项目的市场价格收集整理、分析功能,嵌入价格预警功能,促进公平竞争;加大力度推进批量集中采购。

       7.开展改革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专题交流、利用报纸、杂志、微信、微博、 手机移动平台等媒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宣传活动,解读制度改革内容、宣传改革措施和改革成效,及时回应舆论关切焦点、热点,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从业人员的依法采购意识、政策水平和操作执行能力,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为顺利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8.持续助力扶贫攻坚工作。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发挥采购网络监管工作的有效手段,树立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思想意识,持续做好督促各级采购人在“国家扶贫832平台”、“广东省扶贫馆”等平台采购扶贫农副产品采购预留份额及完成采购任务,推进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

       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的机制。采购人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执行相关支出标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合理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做好采购项目意向及相关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确保采购结果符合采购需求,实现既定的绩效和政策目标。

       2.赋予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的自主权。评审专家的产生方式由随机抽取为主改为以采购人根据评审需要自行选择为主。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作为推荐库,供采购人参考使用。采购人自行选取的专家名单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完善采购人(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定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指导意见。各级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内部权力制约和内部流程控制,将内控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建立重大采购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发挥集体讨论决策相互监督的约束作用。

       4.提高采购人专业化采购能力。预算主管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负责统一归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专业化培训,提高专业化采购能力。建立政府采购与财务、资产管理、使用等内设机构或岗位之间运转顺畅、职责明晰、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

       5.强化部门政府采购管理职责。主管预算单位要建立本部门评审专家自行选取制度,从严管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口产品采购,加大内部监督管理和纪检监察力度。完善我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三、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压实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责任。采购人要在预算绩效目标中嵌入采购政策目标,将落实采购政策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通过明确对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具体要求,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中小企业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2.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发展和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采购政策。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政策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符合规定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等视同小微企业予以支持。

       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1.推进采购意向公开

       自2021年起,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2.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便利性。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接“粤省事”“粤商通”“粤信签”等系统,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便利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 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全面清理停止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4.鼓励金融部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鼓励汕尾地区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粤财普惠(汕尾)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的“政府采购融资专区”,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订单)融资业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和降低经营成本。

       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1.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改革推进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本级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的沟通,争取得到相应的支持,形成合力,尤其是要把采购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促进部门廉政建设重要内容之一“牛鼻子”来抓,加大对同级预算部门及单位的督导力度,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通过规范完善行业职业工作指引,加强日常监管和“双随机”抽查检查力度等形式,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依法加大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六、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改革贯彻落实意见,并于6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财政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