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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汕尾市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保函的通知
2020-11-19 11:29     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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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财采购〔2020〕4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驻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七届十次全会部署和《汕尾市2020年“奋战三大行动,奋进靓丽明珠”工作实施方案》,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全面推行电子保函,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以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政府采购釆购项目(含货物、服务、工程类),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除可以支票、汇票、本票提交外,还可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含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保函应由具备经营许可资质的金融机构(含融资担保公司)出具。

       二、投标人以电子保函提交方式的,与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提交时间要求规定一致,电子保函的受理人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验、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回。

       三、投标人在办理电子保函手续时应要求经办金融机构对所出具的电子保函进行编号,注明金融机构查询电话和详细地址。

       在推行电子保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当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汕尾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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