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汕财采购〔202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我市集中采购目录与省保持一致,其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确定并备案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实施;若省级主管预算单位没有确定并备案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一律视同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项目,按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组织实施。
二、《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汕尾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汕财采购〔2016〕18号)、《关于〈汕尾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汕财采购〔2018〕14号)同时废止。
汕尾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