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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财政局关于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
2020-09-28 15:42     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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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财采购〔2020〕35号

市直各采购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节能(含节水,下同)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制度,有效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全面推进我市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促进我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能够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绿色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绿色采购的重要意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采购使用节能环保产品,能有效降低能耗水平,节省能源费用开支,对全社会节能减排、绿色环保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财库〔2006〕90号)、《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粤财采购〔2019〕1号,详见附件1)、《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尾委办字〔2020〕78号,详见附件2)的要求,充分认识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以及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绿色采购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工作。

       二、明确绿色采购目标要求

       各采购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活动时,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严格采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绿色产品采购政策,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全市政府采购绿色、循环和低碳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不低于80%。

       三、规范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各采购单位在制定绿色政府采购计划时,要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主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时公布采购信息。采购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对照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查询采购产品是否符合清单所列的产品。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时,应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采购项目中涉及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对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给予1%-5%的价格扣除或1-5分的技术得分的评审优惠,具体扣除比例或技术分值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项目中的重要性、所占比重等因素确定。同时,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环保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签订合同时,购置详细清单中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必须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认证证书编号,未标注的采购合同不予备案,并认真填报“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专项(节能、节水、环保)统计表工作。

       四、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各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活动时,对未按政府采购有关强制采购政策要求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或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采购的,财政部门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属于采购单位责任,财政部门给予通报,并暂停或者停止拨付采购资金, 收回项目采购预算,并在本财政年度内不安排相同的政府采购项目。

       五、落实责任主体

       各采购单位要明确责任和任务,采购单位负责人是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采购的第一责任人,要全过程落实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采购绿色产品制度,确保绿色采购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加大学习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合理编制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及时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绿色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今后,因违规采购绿色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外产品导致政府绿色采购比例指标考核受影响的,责任单位属于没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行为,由各级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对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粤财采购〔2019〕1号、 附件2. 汕尾委办字〔2020〕78号).pdf


汕尾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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