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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10-22 15:0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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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尾委字〔2020〕12号)精神,加强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主体责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汕尾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0日


汕尾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号)和《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尾委字〔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体系、方法,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券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政府部门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及市本级预算资金安排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国家、省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根据实施主体,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一)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二)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三)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央、省和市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市委和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及办法、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年度决算或验收、项目产生的绩效等相关资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跨年度项目支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预算年度为评价期限适时开展中期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项目决策和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其他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绩效管理对象、常规性工作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及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根据绩效评价方式不同,共性指标将进行适当调整。

  (二)个性指标是适用于不同项目特点及行业领域的专业性较强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共性指标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市财政局会同部门制定,原则上预算部门申报并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指标应作为绩效评价指标设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技术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上级及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

  (三)布置、督促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对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开展绩效评价;

  (五)复核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

  (六)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措施并督促部门落实;

  (七)推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绩效评价和绩效自评的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二)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三)组织本部门使用和管理的项目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四)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报告;

  (五)督促落实市财政局关于评价结果的整改意见;

  (六)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单位绩效自评方案;

  (二)对列入本单位预算的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自评;

  (三)向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并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四)落实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按要求公开绩效管理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二)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三)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十八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九条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等级一般划分为五个档次,分别是:优(90-100)、良(80-89)、中(70-79)、低(60-69)、差(0-59)。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预算申报、安排的重要依据。部门应按要求将自评结果及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自评结果及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申报的佐证材料。市财政局将部门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将财政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财政评价结果为优的,原则上优先保障;对财政评价结果为良的,督促限期整改所发现问题,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财政评价结果为中、低、差的,除补助到个人的民生项目外,下年度原则上减少安排或不再安排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单位自评结果及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政策完善、项目改进的重要依据。对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对部门评价及财政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报市财政局备案后落实整改。同时,应根据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及财政评价结果,改进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办法,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级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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