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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1-02 09:57     来源: 汕尾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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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财规〔2020〕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汕尾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汕尾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汕尾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推动汕尾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把握“湾+区+带”区域发展新机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力“奋战三大行动、奋进靓丽明珠”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在贯彻产业政策、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定位】汕尾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在我市聚集。

       第三条【发展思路】产业基金遵循“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

       第四条【目标规模】产业基金分期募集目标规模为80亿元。

       第五条【资金来源】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国家级产业投资基金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专项支持资金;

       (三)机构投资者出资及其他社会资本;

       (四)产业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以及产业基金投资期内实现退出(含部分退出)、清算分配的项目投资本金;

       (五)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资金来源。

       第六条【首期基金】产业基金首期基金认缴出资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存续期不低于10年。市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决定基金后续各期规模和存续期限。

       第七条【组织形式】产业基金首期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名称为汕尾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后续各期基金可根据情况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组织形式。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基金管委会】市政府设立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基金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相关领域的市领导担任,市国资、财政、发改、工信、金融、科技、商务、农业农村、文广旅体、投资促进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行业专家担任委员。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导向,确定或调整产业基金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

      (二)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审议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审定基金管委会议事规则、产业基金及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评价等投资运营管理相关制度,审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收益分配、退出清算方案以及政府出资让利方案;

      (五)审议产业基金拟投项目产业导向及投资方向符合性并形成明确审议意见;

      (六)审定产业基金管理人及其更换;

      (七)审定产业基金托管银行及其更换;

      (八)审议产业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

      (九)审定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

      (十)市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负责建立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支持基金管委会高效有序运作;

      (三)负责牵头拟订产业基金整体(含首期)及后续各期基金的设立方案;

      (四)负责牵头拟订基金管委会议事规则;

      (五)负责会同基金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拟订产业基金及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评价制度并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

      (六)组织收集投资项目信息,并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推荐;

      (七)完成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基金投委会】产业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投委会),负责产业基金具体项目投资及退出决策、实施监督及风险监控,执行基金管委会及基金出资人会议有关决议。

       基金投委会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核心成员组成,按照市场化原则制订投委会议事规则并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基金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可向基金投委会派出不具有表决权的观察员列席基金投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管理公司】设立汕尾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基金管委会决定,作为产业基金管理人,承担产业基金投资运营管理职责;

      (二)按照监管要求和市场化原则,形成基金投资运营管理、风险防控、内部控制及投资管理团队激励约束机制等完备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

     (三)采取私募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导入产业基金各期基金;

     (四)对符合产业基金投资原则的拟投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组织对立项项目展开行业研判、尽职调查及合作谈判,并向基金投委会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建议;

     (五)按照基金投委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与拟投项目相关方开展合同磋商、签署投资协议并实施投资;

     (六)对已投资项目(含专项子基金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开展投后管理,推进产业项目落地;

     (七)拟订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收益分配、退出清算方案以及政府出资让利方案;

     (八)起草产业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

     (九)按照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做好年度绩效自评价相关工作;

     (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做好产业基金在有关监管机构的信用信息登记或备案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十一)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或所投项目重大情况;

     (十二)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人】基金管委会可根据产业项目运作情况,决定由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单独或与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各期基金。产业基金选择市场化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政府投资基金政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相关条件执行,其承担的投资运营管理具体职责在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职责约定由市场化基金管理人承担的,从其约定,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相应监督协调责任。

       第十三条【管理费】产业基金按照市场惯例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年度管理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基金出资总规模的2%。

       第十四条【调整审批】根据产业基金实际运作需要,经基金管委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可根据其功能特点和运作管理要求相应调整。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五条【投资方向】产业基金主要投向推动汕尾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符合汕尾市重点产业规划要求的重大战略性项目,重点承接粤港澳大湾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新能源、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等高新技术产业辐射、转移项目。

       第十六条【投资模式】产业基金主要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战略合作投资及专项子基金等模式投资具体产业项目。

直接股权投资模式是指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新设投资实体)、直接参股(增资扩股、股权受让)、参与定向增发或认购优先股、可转债等股权投资形式。战略合作投资模式是指针对特定项目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进行投资或联合投资,投资方向侧重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专项子基金模式是指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资金及金融资本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方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或特殊目的实体(SPV),针对具体产业投资项目实施投资。

       第十七条【投资地域】产业基金可投资金原则上全部投资于汕尾地区。

       产业基金投资于以下项目视为在汕尾地区的投资:一是汕尾市以外的被投资企业注册地迁至汕尾,或被汕尾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战略性参股)的情形;二是注册在汕尾以外的被投资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或研发基地落户汕尾的情形;三是支持汕尾注册登记企业在市外投资、并购项目的情形;四是为引入重大战略项目而在市外开展的协同投资或资源互换类投资的情形;五是为培育汕尾地区上市公司而实施的投资的情形;六是产业基金有权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结构化安排】产业基金通过专项子基金等形式开展投资的,可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专项子基金进行结构化安排,产业基金根据需要以不同层级的投资人身份参与项目投资,但不得通过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等形式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九条【退出原则】产业基金退出原则上应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退出方式】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以股权/基金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或公开市场交易价格退出的以外,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或基金份额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投资负面清单】产业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债除外);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除外。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二十二条【立项评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对符合基金投资要求的潜在投资项目进行筛选,设立项目评审会对投资团队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尽职调查】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投资团队开展行业研究、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及商业谈判,形成投资方案建议书提交项目评审会预审。视项目情况,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行业研究或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投委会前置审议】通过预审的项目,提交基金投委会按照投委会议事规则对投资团队提交的投资方案建议书等项目资料进行审议并作出前置决策。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审议决策】完成基金投委会前置审议决策的项目,应提交基金管委会进行产业导向及投资方向符合性审查,凡被管委会否决的,不得实施。基金管委会及基金投委会形成的项目有效决策文件是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拟投项目相关方开展合同磋商、签署投资协议并实施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权益调整、退出决策】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权益调整及退出,按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由投资团队负责形成权益调整或退出方案,分别完成评审会预审、基金投委会前置审议及管委会审议决策程序,并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决策时效】对项目投资形成的决策原则上须在6个月内执行(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等项目交易文件)。项目投资事项经批准后超过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交易法律文件的,项目投资决策文件失效,拟继续推进该项目实施的,需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将项目相关情况报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例外情形】产业基金与国家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以及国内外知名金融投资机构合作开展项目或基金投资,需突破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基金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核准。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分配原则】产业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政府出资主体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产业基金项目投资分配、退出清算时产生的归属于政府出资的本金和投资收益,除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用于产业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滚动投资】产业基金在投资期内通过项目投资分配、退出清算所获得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应及时缴入产业基金托管账户,用于产业基金滚动投资发展。

       第三十一条【让利安排】对产业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中早期以及政府主导的外溢性强、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投资项目,政府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可以向社会资本和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让利。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在产业基金层面及具体项目层面合作投资的,可以事先在章程或协议中通过设置投资规定区域内的金额及倍数、带动社会投资金额及倍数、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明确让利条件。政府出资或产业基金退出时,经考核达到章程或协议约定的让利条件的,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进行让利。

       不得超出政府出资所得税后收益总额向相关主体让渡收益;政府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相关合作方支付收益。具体让利方案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制订,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保本保收益禁止】产业基金及其所投资项目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汕尾政府出资主体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十三条【托管银行】产业基金资产须委托在汕尾市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基金管委会审定。托管银行接受产业基金委托并签订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控,确保产业基金按规定方向投资。托管银行应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基金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产业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闲置投资】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实施前暂时闲置的资金可进行低风险且高流动性的现金管理,包括银行协议存款、可转让大额存单及高流动性低风险理财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三十五条【管理公司内控建设】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

       第三十六条 【风控信息化】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密切跟踪产业基金所投资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防范风险。

       第三十七条【报告制度】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基金运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营及相关重大事项情况。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产业基金季度/半年度运营情况,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产业基金年度运营情况报告、经审计的产业基金年度财务报告、银行托管报告等,并及时报告产业基金、所投资项目及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强制退出权】采取专项子基金运作模式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一是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是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是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四是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金监管】 基金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全面监管,引导产业基金投向,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按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履行产业基金日常监管职责。市政府出资主体作为产业基金的出资人,从出资人角度掌握产业基金运营情况。

       第四十条【绩效考核】基金管委会负责制定产业基金及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基金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财政部门和其他主要出资人审核。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可组织对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绩效评价要点】对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围绕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社会资本放大作用、产业资源导入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考核、评价等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从产业基金整体效能出发综合考察,不对单个项目的盈亏进行具体评价。

      第四十二条【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对产业基金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出资人监督】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要接受出资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重大事项及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配套制度】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产业基金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五条【解释】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汕尾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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