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财建〔2025〕4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建〔2025〕37号)要求,结合市住建局申报并经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现收回城区财政局2025年中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790万元,下达各县(市、区)2025年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480万元(具体项目、金额和列支科目见附件1),该项资金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你县(市、区)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在具体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 棚户区改造”“2210108 老旧小区改造”“2210111 配租型住房保障”“2210112 配售型住房保障”“2210113 城中村改造”科目。其中,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2210103 棚户区改造”科目。
二、请你县(市、区)收到补助资金后,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根据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具体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广东省管理实施办法〉》(粤财建〔2024〕4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你县(市、区)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数字财政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数字财政系统转移支付监督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1. 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安排表.xls
2.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汕尾市财政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