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财法〔2020〕5号
局各科室及属下单位:
现将《汕尾市财政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汕尾市财政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汕尾市财政局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登记表
汕尾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0日
汕尾市财政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尾市财政局网站信息发布的管理,建设成为政务公开、财政宣传和公众交流的平台,实现网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尾市财政局网站包括汕尾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网站域名//www.shanwei.gov.cn/swczj/)、汕尾财政微信公众号。
第三条 汕尾市财政局网站是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向公众提供财政信息服务的窗口,是联系社会和群众的纽带。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汕尾财政工作,展示汕尾财政新风貌,发布非涉密信息,提供互动交流平台,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网站信息发布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所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局各科室及属下单位(以下简称各科室)负责人为网站信息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科室均承担网站建设的主体责任,应主动关注并参与网站的建设和发展。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指定网站信息员,及时向网站提交供发布的信息。
第六条 应当主动公开本科室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报送程序
第七条 汕尾市财政局网站信息报送遵循各科室各负其责的原则。拟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由相关经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已在中央部委、主流媒体、各省级政府部门、市级政府部门等公开发布的信息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即可发布。
第八条 各科室在报送本科室或本局领导签发的稿件时,须同时将电子文本送到法规科。拟报送的信息(文字或图片)内容须注明标题,图片须明确注明序号和说明文字。
第四章 信息发布内容和时效
第九条 汕尾市财政局网站信息内容以财政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事为原则。如果发生应该公开的信息未公开、公开不充分或不该公开的信息被公开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根据网站管理要求,财政动态、财政要闻更新时限为15天内,通知公告、政策文件更新时限为6个月内,人事、规划计划等信息类更新时限为1年内,网站首页其他信息更新时限为1个月内,各科室应及时向法规科提交发布的信息。
第十一条 汕尾市财政局网站发布的动态信息应在其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各科室须在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包括电子文本)送法规科,法规科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在网站发布。
第五章 网站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和我市关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加强网站信息内容的监管,确保本局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本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一)本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本局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实行保密安全工作科室责任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发布不涉密,涉密不发布”的原则贯彻执行本局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各科室负责信息的安全保密审核与管理,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发布的信息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十八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由法规科建立台账。凡有关信息采集、发布、审核的所有人员签名、审核意见、发布过程以及发布的文件、数据、文字及图像等资料均要收集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提供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如若出现信息安全问题,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网络舆情处置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网络舆情的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应对机制,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妥善处置网上负面舆情,维护和谐稳定,为本局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应建立网络舆情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根据《汕尾市财政局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局网络舆情的处置与管理工作,各科室按职责各司其职,及时统一对外发布网络舆情相关信息和处置结果。
第七章 网站运行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网站正常运行,健康发展,提高网站更新速度及稿件质量,应建立健全机制,确保财政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高效。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发布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对各科室每年度完成信息发布的数量、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汕尾市财政局网站及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8月15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