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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6-01-06 17:26     来源: 财政部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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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现将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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