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资金的通知
汕财建〔2026〕1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建〔2025〕85号),经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下达你县(市、区)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具体额度详见附件1),该项资金列入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在具体使用时,根据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按用途填列“22101 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的下级科目。
二、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中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广东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24〕40号)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202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数字财政系统及时接收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数字财政系统转移支付监督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1.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安排表.xls
2.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pdf
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汕尾市财政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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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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