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 组织政法工作有关调研;
2. 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维护政法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 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监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维稳、综治、防范、依法治市等、社工等工作;
4. 研究和指导全市政法队伍建设等。
二、机构设置
中共汕尾市委政法委员会是负责政法工作部门。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部门预算属本级预算。
三、部门人员构成
在职实有人数44人,其中:在职32人,临工4人。退休人员8人。
四、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 组织政法工作有关调研;
2. 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维护政法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 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监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维稳、综治、防范、依法治市等、社工等工作;
4. 研究和指导全市政法队伍建设等。
第二部分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预算公开表。没有数据的表格为我委今年度该表格没有收入或支出。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762.7万元,比2016年度预算数增加166万元,增长27.81%。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我委进行机构改革,原独立预算的市综治办、市610办、依法治市办、市社工委并入我委部门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62.6元,比上年度增长27.81%。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与上年度相同。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762.7万元(工资福利支出382.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6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7.8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0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166万元,增长27.81%,主要原因是我委进行机构改革,原独立预算的市综治办、市610办、依法治市办、市社工委并入我委部门预算。。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6万元,比上年增长27.81%;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支出0万元,其他资金支出0万元,与上年度相同。
(一)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安排31.97万元,比2016年减少1.03万元,下降3.1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度相同主要原因是我委没有因公出国(境)计划。
2.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度相同,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我委没有新购车辆计划。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25.01万元,占“三公”经费的78.22%,比2016年减少3.23万元,下降9.18%,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我委保留车辆减少,严格执行公车管理制度,减少车辆运维费用。
4.公务接待费6.96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1.78%,比2016年减少0.24万元,下降3.34%;主要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制订细化单位财务制度,采取公务经费支出控制措施,减少公务接待,严格落实公车改革制度,减少“三公经费”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安排53.9万元,包括:办公费用5万元,印刷费3万元,邮电费4万元,差旅费4万元,会议费9万元,公务接待费7万元,公务用车车辆费用21.9万元等费用。
(三)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本年度我委没有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6年底,我委固定资产数391.6万元,其中,车辆价值124万元,其他固定资产价值267.6万元。2014年-2016年,通过政府采购,市财政实际支付了465万元,完成市委政法委机房建设、涉密局域网建设及配套设备设施项目,全市政法网共享平台硬件配套项目、城域网改造项目和政法信息网安全体系建设项目。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我委今年无开展此项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我委今年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非行政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