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财政局 > 要闻 > 通知公告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2021-05-17 14:23     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户网站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财政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