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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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财采购〔2025〕44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pdf
汕尾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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