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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汕尾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2022-10-27 20:07     来源: 汕尾市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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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60号)精神,按照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实施;二要落实支出责任,加强投入保障;三要强化统筹协调,完善配套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汕尾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的要求。汕尾市出台了《汕尾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现就实施方案作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60号)精神,结合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已出台并在执行的有关政策要求和汕尾市实际,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汕尾市司法局、汕尾市审计局等单位意见,并经汕尾市人民政府审定,汕尾市出台了《汕尾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汕尾市的《改革方案》分为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三部分:

  在总体要求部分,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推动汕尾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提供有力保障。

  在主要内容部分,汕尾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县级财政事权4个层次的财政事权,划分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5个方面的支出责任。在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汕尾市工作任务,突出汕尾市特色及战略导向,基本将划分内容覆盖到生态环境全领域。

  在配套措施部分,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实施;二是落实支出责任,加强投入保障;三是强化统筹协调,完善配套制度。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财政事权范围的确定

  广东省改革方案涉及的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是对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工作的总结归纳,相对成熟易于明确且具备改革条件。为保持和省政策的衔接,汕尾市《改革方案》沿用省改革方案划分的财政事权范围。

  (二)关于财力格局变化情况

  本次《改革方案》,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基本不涉及财政事权市级与县(市、区)间的调整。财力格局总体保持稳定。

  下一步,汕尾市财政局将根据出台的《改革方案》,指导各县(市、区)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全市各级政府形成合力,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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