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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9-07-30 16:08     来源: 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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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释放减税降费红利,减轻企业负担,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通知》同时明确,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将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此次广东省充分利用中央授权顶格减征,该项减费政策实施后,预计2019年下半年全省可为相关企业减轻负担约7亿元,2020年至2024年每年可减负约14亿元。

  附:国家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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