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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化汕尾市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05-09 08:58     来源: 汕尾财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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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行政规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深化汕尾市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汕尾市财政局预算科。

邮子邮箱:swczysk@126.com

传真电话;0660-3311001

地址:汕尾市五十米大道中财政大楼

邮编:516600

联系人:陈全

联系电话:0660-3313608

 

 

 

汕尾市财政局

2019年59

 

关于深化汕尾市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精神,根据预算法等规定和《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预算法等规定,以加快建立内容完整、编制科学、执行规范、监督有力、讲求绩效和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为目标,以“依法依规,简政放权,绩效导向,风险防控”为原则,以财政预算管理“放管服”改革为抓手,促进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转变职能、聚焦主业、协同高效,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为我市打造广东沿海经济带东部“桥头堡”、粤港澳大湾区重要拓展区提供财政保障。

(二)目标任务。转变财政管理重心,从全流程预算管控转变为聚焦预算编制、放开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管。转变部门权责配置,从预算管理权责交叉转变为权责明晰、各负其责。精简财政资金和项目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精简预算执行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各方积极性,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各部门推动改革发展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财政统筹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明晰预算管理权责。科学划分和落实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各环节权责,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市财政部门聚焦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管,负责组织总预算执行,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市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制定分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二)强化部门预算编制作用。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相关规定统筹编制本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切实保障中央、省和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资金需求,不得留下“硬缺口”。基本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工资政策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编细编准,优先给予保障;项目支出实行控制数管理。以项目入库管理为基础,具体项目由部门在预算控制数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结合年度实际情况编制安排,不受以往年度项目基数限制。部门分管的专项资金实行一年一定,按照中央、省和市的政策要求,优先保障最重要和急需的项目。做实做细部门项目库,由部门自主组织申报项目,全面反映政策匹配性、绩效目标及分年度资金需求等信息,按轻重缓急原则排序,申请列入预算的原则上提前一年入库。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三)提高财政预算统筹编制能力。市财政部门要树立大财政大预算理念,突出主责主业,加强全口径政府预算统筹,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力度,用好用足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集中财力办大事。坚持保重点、压一般的原则,本级财力优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债务还本付息以及中央、省和市的重大战略部署等。稳步推进预算编制标准化建设,健全预算支出特别是公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明确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的基本规则,超财力许可范围的投资项目暂缓实施或编制滚动年度预算。全面实行绩效目标审核,加强对支出和政策预期绩效研判,探索重大项目绩效评审,注重成本效益分析,提高预算编制精准性。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审计整改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坚决撤销无效项目资金、削减低效项目资金。

(四)积极承接省级下放的专项资金管理权限。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和相关配套办法有关要求,积极承接省级下放的专项资金管理权限。按“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的省级专项资金,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对应的工作部署,落实具体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遴选、实施等管理责任,同时负责项目的绩效自评、检查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确保省级专项资金审批权下放后接得住、管得好。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省级专项资金下达情况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并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级主管部门的对接,了解项目安排计划、资金安排意见、使用用途及投入方向等具体要求,提前谋划本地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组织项目申报和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实施单位对约束性任务、指导性任务和验收要求等要素的理解,指导县区和用款单位做好项目储备和入库工作,确保省级专项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能及时分配和使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项目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申报,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和质量,积极争取更多的上级专项资金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建设。

(五)稳步推广“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市级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使用总体计划纳入预算草案统一报批。推进市级专项资金源头整合,对交叉重复的资金进行清理整合归并,紧扣中央、省和市重大战略部署设置大专项,同时明确每个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着力改变当前市级专项资金分散化、碎片化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专项资金政策、规模以及使用情况,市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选取部分由基层实施更为便捷的专项资金参照省的做法,稳步推广“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的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将专项资金审批权下放,根据资金政策并结合绩效目标,制定对县区和用款单位的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将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加强对县(市、区)和用款单位的指导培训,督导其落实项目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等管理责任。允许县区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剩余资金在专项内统筹使用。市业务主管部门需保留市级项目审批权限的,应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并向市财政部门备案,形成目录清单。部分全市性重大项目、机动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从有利于全市统筹和资金管理的层面出发,由市财政部门继续参与分配和监督管理。

(六)改革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流程。对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市、区)实施更为便捷有效且县(市、区)有能力承接的省级和市级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省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将具体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县(市、区)或用款单位,从事前审批或复核改为事后备案,并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对于省级下放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需市级保留项目审批权限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并向市财政部门备案,专项资金分配流程从市业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办理,改为市业务主管部门单独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分配、公示、验收等。项目审批及调整方案要紧紧围绕省下达的任务清单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向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

(七)优化预算执行流程。强化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时限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将部门代编预算分解到基层预算单位或用款单位,基层预算单位或用款单位要加快用款进度,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市财政部门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扩大授权支付范围。简化基建项目用款审批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改进政府采购流程,政府采购项目在预算下达前,可依据有关规定先行启动政府采购活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出进度。

(八)规范预算调整调剂规程。严格执行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不含政府债券资金的调整),按法定程序报批。年中出台的新增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支出的,优先在本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对难以预见的年中突发事件等支出,由市财政部门安排一定应急机动资金。严控跨科目、级次和项目的预算调剂,确需调剂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和有关规定范围内办理。项目之间调剂资金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用款单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办理;达到10万元以上的,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再按程序报分管市领导审批;达到30万元以上的,需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审批。

(九)完善存量资金盘活机制。对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市财政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做出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由市财政分解下达资金;对列入市级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在人大通过后二个月内,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大专项+任务清单的要求做出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由市财政分解下达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下达市级专项资金或分配部门代编预算的,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并统筹用于其他急需项目支出。市级部门基本支出资金在年底前未支出的,原则上收回市财政统筹。使用上级和市级安排项目资金的县区和用款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审批项目或因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的,收回市财政统筹。县区违规抬高支出门槛造成资金沉淀、自行统筹资金的,收回市财政统筹。探索建立资金沉淀及清理收回情况通报机制。

(十)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照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评估分管领域各级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年终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并定期通报。扩大绩效评价范围,推进绩效自评抽查和部门整体支出评价,完善重大决策和项目评价。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库,逐步建立分行业、分领域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建立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将部门预算管理评价结果纳入市级机关绩效考核范围,将县区财政管理评价结果与相关支持政策挂钩。探索将部门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进度等向社会公开。

(十一)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市审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负责资金分配使用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县区和用款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统筹整合上下级审计部门监督力量,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能。市财政部门要依法落实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批、报告和备案等规定,配合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市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市人大和审计部门监督,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审议和调查等。

(十二)强化预算执行问责追责。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和定期通报机制,重点追踪、督促对支出进度影响较大的大额项目和关乎民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加快支出进度;建立预算执行进度的责任追究机制,对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因项目资金支付严重滞后造成专项资金被上级收回的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问责。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本部门分管资金规范使用和风险防控的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违规的,移送市监察机关按规定追责查处。

三、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建立市级与县区预算管理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全市财政运行情况,督导县区抓好收入真实性和质量、支出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存量资金、国库库款、债务风险等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意见,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预算编制规程、预算执行监控制度等各项配套文件,加强对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区的预算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托全省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全市财政一体化管理,建立全流程留痕机制,将各级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纳入实时监控范围。

(三)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或修订本部门分管资金管理办法、部门预算及项目库编制细则、任务清单标准规范、督导县区工作指引等具体实施细则,增强财务管理力量,加强对县区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及时将部门预算编制和季度执行情况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全面、规范、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和资金管理使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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