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我市选出在汕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我市退休在汕的正厅级老同志;
五、出席政协汕尾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委员;
六、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市高层次人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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