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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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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函〔2024〕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汕尾市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能力,赋能“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实施,推动实现科技创新强市建设“863”(八提速六领先三突破)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科学技术奖奖励。对第一完成人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专利奖奖励。对第一申报者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监局)

  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单项产品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和省“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其新设备购置不超过30%比例予以事后奖励,单个支持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省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其新设备购置不超过30%比例予以事后奖励,单个支持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强化创新主体引培

  6.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强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市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以上(含2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加强高质量专利培育

  8.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创新平台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为一体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对符合条件的培育项目择优给予单项最高 30 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市市监局)

  (四)加强研发用地供给

  9.加强研发用地供给。支持创新能力强、符合汕尾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型企业,申请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具体按市新型产业用地有关规定办理。鼓励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以自有物业和土地参与新型产业用房投建,企业通过以地合作兑换物业、以地作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汕尾高新区)

  二、着力推进科技创新融湾发展

  (五)加强研发飞地建设

  10.研发飞地建设。在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创建研发飞地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解决建设经费有关事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建设县域创新基地

  11.县域创新基地建设。对研究院校在我市布局设立“百千万工程”县域创新基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按省有关规定予以经费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创新型专业镇建设

  12.创新型专业镇建设。建设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专业镇,按省有关规定予以经费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实施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

  13.农村科技特派员。根据乡镇科技需求,面向全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征集和遴选农村科技特派员团队,协商明确帮扶任务。经省科技厅备案认定的,按省有关规定予以经费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着力推进科技产业载体建设

  (九)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14.创新平台建设。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含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十)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15.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按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按5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50%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大学科技园建设。对标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大力推进高等院校做好大学科技园的创建工作。对获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四、着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一)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

  17.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18.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本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与科技成果持有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在本市转化实施的,按单一科技成果转让交易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单位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9.专利技术产业化。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扶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优秀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使之形成产品乃至产业。对获批准立项的优秀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给予单项最高 10 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市市监局)

  (十三)实行产权激励

  20.科技成果产权激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以依法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对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科研项目,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成果归属、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事项,给予科学技术人员奖励和报酬。(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五、着力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融合发展

  (十四)加强科技创新融资支持

  21.加强科技金融服务。继续推出技改贷、粤科e贷、项目融资、科技通宝知惠贷、科企支持贷、线上小微易贷、线下的快捷贷、光伏贷等科技信贷产品,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

  22.鼓励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鼓励我市拟上市、上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成为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股改、挂牌或上市企业,按照《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改局)

  (十五)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23.促进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电子信息龙头企业“卡脖子”技术难题,刚柔并济引进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 攻克一批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对省内先进水平、 国内先进水平的团队予以最高 500 万元、2000 万元工作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24.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和载体发展。支持海洋牧场、新能源汽车、海上风电、试车产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和深汕拓展区等载体创新发展,涉及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奖补事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鼓励优质龙头企业上市。落实重点拟上市企业‘一企一策’服务机制,邀请证监部门、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机构等专家为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一对一’挂牌上市指导服务,落实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奖补政策,引导上市后备企业争取在2024年末实现我市上市公司零的突破。(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

  六、着力打造科技人才支撑体系

  (十六)强化人才引育

  26.精准引育产业领军人才。靶向引进若干掌握三大优势细分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科学家携带技术成果到汕尾转移转化, 最高予以5000万元工作经费和每年30 万元生活补贴, 培育细分领域“单打冠军”。

  支持职业学院从顶尖企业引进的“银龄”高级工程师教师,予以最高120万元人才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27.加强“飞地”引才。企业在国内外发达地区设立创新创业基地、研发中心等“人才飞地”,全职聘用高层次人才,实行人才项目研发在外地、成果落地在汕尾,对成果转化好、落地项目多、人才引进成效明显的,给予运营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28.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到我市用人单位就业(入编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其中博士学历每人10000元,硕士学历每人7000元,其他学历每人5000元。

  对全职在汕尾工作博士博士后进行奖补,博士最高3年40万,在站博士后两年40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十七)优化科技人才发展环境

  29.完善人才服务保障。对新引进的人才发放工作研发经费、生活补贴、人才房票等人才补贴、为人才留在汕尾安心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待遇保障。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且不停缴的人才,可享受相关人才补贴∶首席技师最高120万元、特级技师最高60万元、高级技师最高30万元;正高级职称人才最高115万元、副高级职称人才最高50万元、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最高100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最高30万元。企业引进人才的补贴由企业与所在地财政各负担50%。对成功申报并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项目的人才(团队),根据省的政策给予1:1配套奖励。鼓励在职教师、医护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提升和职称考试(评定),对取得相应学历(学位)或职称的个人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

  30.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引进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园或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预留部分优质教育资源招生学额,开辟专属“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引进的D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园或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七、附则

  1.本若干措施各项激励政策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贯彻施行。

  2.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政策与本若干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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