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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 2022-01-29 17:1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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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金融机构:

经2021年3月18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二点“评价对象”的内容修订为“纳入评价的银行为注册地在汕尾市的总、分行,包括农发行汕尾分行、工行汕尾分行、中行汕尾分行、建行汕尾分行、农行汕尾分行、邮储银行汕尾分行、汕尾农商银行。外资银行暂不列入评价激励范围。”

二、《办法》第三点“领导小组”的内容修订为“成立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协管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银保监分局、市医保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的协调、统计、指导等工作。”

三、《办法》第四点“评价指标和评分权重”中有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1.经营状况指标。包括存贷比、存款、风险管理、不良贷款率等四个指标组成。评价权重占38%。”修订为“经营状况指标。包括存贷比、存款、风险管理、不良贷款率等四个指标组成。评价权重占40%。”

2.“存款指标包括存款余额、存款增量和存款增速三项,评价权重分别占4%4%2%,合计10%。”修订为“存款指标包括存款余额、存款增量和存款增速三项,评价权重分别占4%4%4%,合计12%。”

3.“贡献支持指标。包括“中小融”平台贷款增量、税收贡献、贷款、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支持涉农贷款情况、制造业(含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情况、政银担合作(信保基金)贷款余额等七项指标组成。评价权重占48%。”修订为“贡献支持指标。包括“中小融”平台贷款增量、税收贡献、各项贷款、制造业贷款情况、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涉农贷款情况、信保基金贷款增量、粤信融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融资等八项指标组成。评价权重占50%

4.“款指标包括贷款余额贷款增量和贷款增速三项,评价权重各占3%,合计9%”修订为“各项贷款指标包括贷款余额贷款增量和贷款增速三项,评价权重各占3%,合计9%

5.“制造业(含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情况:参评银行向汕尾市制造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的情况,包括制造业(含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余额制造业(含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增量和制造业(含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增速项指标,评价权重各占3%,合计9%。”修订为“制造业贷款情况:参评银行向汕尾市制造业发放贷款的情况,包括制造业贷款余额制造业贷款增量和制造业贷款增速三项指标,评价权重各占3%,合计9%。”

6.“涉农贷款情况:参评银行向汕尾市农民、农户及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情况,包括涉农贷款余额和涉农贷款增量和涉农贷款增速三项指标,评价权重各占2%,合计6%。”修订为“涉农贷款情况:参评银行向汕尾市农民、农户及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情况,包括涉农贷款余额和涉农贷款增量、涉农贷款增速、农户信用贷款增量四项指标,评价权重各占2%,合计8%。”

7.“政银担合作(信保基金)贷款余额:参评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信保基金)的合作贷款余额,评价权重占6%。”修订为“信保基金贷款余额:参评银行和市信保基金的合作贷款增量,评价权重占4%。”

8.增加“8.粤信融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融资增量:参评银行通过粤信融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合作贷款增量,评价权重占2%。”

9.“定性指标是对参评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和支持政府工作等情况的综合评价,指各参评银行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情况,在响应政府开展融资专项资金、百项政务进网点、乡村振兴、金融改革创新(普惠金融)、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和代理市级财政业务评价等方面的有效做法,评价权重占14%。”修订为“定性指标是对参评银行履行社会责任和支持政府工作等情况的综合评价,指各参评银行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情况,在响应政府开展融资专项资金、农村金融改革、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和代理市级财政业务评价等方面的有效做法,评价权重占10%。”

四、《办法》第八点“评价和应用程序”中“(一)经营状况指标、贡献支持指标和定性指标相关数据由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政数局、市农业农村局和粤财普惠汕尾担保公司等单位提供。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为“(一)经营状况指标、贡献支持指标和定性指标相关数据由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国资委和粤财普惠汕尾担保公司等单位提供。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办法》第十一点“附则”中“(二)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5亿元财政性存款(具体金额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如:存贷款余额增速相关指标)的银行机构,作为额外单项激励。”修订为“(二)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5亿元财政性存款(具体金额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如:存贷款余额增速相关指标)的银行机构,作为额外单项激励。单项奖励存款利率与附件2《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六、《办法》附件1《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指标一览表》根据以上修订内容作对应修订,详见《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指标一览表(修订)》。

七、《办法》附件2《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1.第四条修订为“市金融局在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牵头收集、统计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国资委、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汕尾银保监分局、粤财普惠汕尾担保公司等单位的相关数据和参存银行的利率报价。每年联合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资格评定工作。同时负责全面掌握参存银行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在响应政府开展融资专项资金、农村金融改革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按各部门所确定的分数进行统计,对综合性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第八条修订为“评价指标按照《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评价激励指标和报价利率两大类指标构成,主要评价指标权重按《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评分结果(权重为60%)和利率报价(权重为40%)确定。为确保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保值增值,在符合银行业自律的基础上,体现存款存放的竞争性,参与竞争的银行利率报价上浮低于30%视同放弃参评资格,上浮利率越高(上浮利率必须符合全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约束性要求),分值越高。同时,为鼓励参存银行提高存放利率,在每次社保基金分存总额中安排10%奖励利率报价前三名的存放银行。”

3.第十一条修订为“市财政局根据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指标和各银行利率报价情况,对取得参存资格的银行进行量分,并按照分数确定分存资金额度。

单个参存银行得分核算公式为:


  单个参存银行分存额度核算公式为:


    4.
删除附件“汕尾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评价激励指标”。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第一季度评价激励工作按照《办法》修订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附件1: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指标一览表.xlsx

             附件2: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docx



汕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工作领导办公室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代章

2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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