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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2022-04-23 16:45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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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2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3日

汕尾市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政策激励,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和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到我市投资兴业,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第二条 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第三条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第四条  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的,可按照出让(租赁)年期与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出让(租赁)底价。

  第五条  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第六条  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第七条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第八条  社会力量投资200张以上床位养老项目进入市重点项目库,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项目,积极争取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指标予以保障。

  第九条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养老机构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免予环评。

  第十条  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并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第十二条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第十三条 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参考价。

  第十四条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优化审批手续,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结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

  第十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执行当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审核,可以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聘用的医生、护士具备相应条件的,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开展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服务达到800人次的,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医养结合补贴。符合条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贴。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新增加的养老床位,可以享受财政床位数建设资金补助,资助标准为:按实际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资助。资助金在开办运行当年拨付40%,年检合格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再拨付30%、入住率达到80%以上付清余额。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改造补助5000元。补助金分三年资助,机构备案后正式运营每张床位拨付2000元,第二和第三年年检合格且入住率不低于50%分别每张床位拨付1500元。对于机构内符合护理型床位建设要求且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根据自有产权和租赁房产性质,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在机构运营满1年的,额外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和1000元的一次性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

  申请床位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商事登记手续,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2.建成并正式运营;

  3.市级和与市级单位合作合资、独资建设及各县(市、区)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镇级床位数达到70张以上的;

  4.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5.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申请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的,在满足申请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材料,包括《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依据本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规范评定的身体状况评估证明等;

  2.年度检查合格;

  3.养老护理员与全自理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4.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5.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6.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被广东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享受等级评定奖励。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奖励,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奖励标准给予补差奖励。

  第二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本地户籍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孤老优抚对象、贫困残疾人及低收入高龄、独居、失去行动能力等困难老年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运营补贴,按照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具体补贴标准:全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半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全自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第二十二条  对连锁运营5家以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领军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二十三条  打造“冬养汕尾”品牌,对落地汕尾并依法办理相应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给予符合条件的成功上市企业提供最高700万元的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取得相应证书,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居家养老照护、老年人失智照护培训项目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1200元;老年人日常康复应用、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培训项目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1400元。

  第二十六条  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一流大学”护理、康复等专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机构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按照“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给予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引进人才。每成功引进1个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按团队档次分档次给予用人单位50万元至100万元补贴;每成功引进1名高层次领军人才,给予用人单位20万元补贴。

  第二十八条  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愿意在我市就业的,可由用人单位或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对口对应”原则安置。在未就业之前,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其发放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随迁的在义务教育阶段或学龄前子女,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入我市,均可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安排就读公办学校或幼儿园。

  第二十九条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在本市设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无需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可依法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立养老服务类的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机构在施工许可阶段可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人防许可并联申报,竣工验收阶段可将规划条件核实、人防、消防、档案认可等事项并联申报进行联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十三条 各地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和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贷款纳入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公私合营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模式。允许按照规定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以抵押担保方式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第三十五条  对个人创办、合伙创办、组织就业创办的养老服务经营实体,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条件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第三十六条 将养老服务企业信贷纳入“信保基金”支持范围,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在汕尾辖区银行机构贷款提供便利的增信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扩大“融资专项资金”等金融工具覆盖面,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贷款提供转贷(续贷)服务。引导银行信贷资金优先支持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开通银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信贷需求“绿色通道”,提升信贷便利度。

  以上补助奖励所需资金,对于在市级注册备案的由市级财政负担,在各县(市、区)注册备案的由市、县二级财政按2∶8比例负担。

  本若干措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名词解释

  1.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指享受国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主要为既不是救助型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也无力支付市场型养老机构服务的普通老年群体提供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

  2.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指没有享受国家经济补助,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

  3.护理型养老床位指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界定为护理型床位:

  (1)配置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或配置普通床并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人员。

  (2)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间实现无障碍。

  (3)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

  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设的养老机构,其床位均纳入护理型床位范围。

  4.两证合一指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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