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补发公告
编号:汕登公(2022)229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权利人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已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至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作废。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汕尾市市民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业务区
联系电话:0660-3828378、0660-3828519
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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