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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汕尾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及整改通知
  • 2021-11-16 17:0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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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和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1〕4号)要求,我局于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你公司代理2019-2020年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评价,现就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要求整改决定。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2019年度共完成代理政府采购项目14宗,包括5宗公开招标项目、3宗竞争性磋商项目、6宗竞争性谈判项目。

  2020年度共完成代理政府采购项目23宗,包括5宗公开招标项目、6宗竞争性磋商项目、11宗竞争性谈判项目、1宗单一来源项目。

  本次抽查的10宗项目包括2019年1宗公开招标项目、1宗竞争性磋商项目、3宗竞争性谈判项目,以及2020年3宗公开招标项目、1宗竞争性磋商项目、1宗单一来源项目,抽查比例27.03%。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十个方面内容情况。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9-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基本能够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但仍存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的现象。

  你公司监控录像设备配套齐全,本次检查各代理采购项目档案均收存有评审现场录像资料,视频、音频录像资料清晰,视频方位较全面,播放流畅。

  二、综合评价情况

  你公司为成长型企业,本次监督评价综合得分73分(详见附件1)。

  三、主要存在问题

  1. 部分项目招标文件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你公司代理以下项目招标文件均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条款:

  (1)陆丰市巷口水库抢险加固工程(项目编号441581-201905-203003-0001);

  (2)陆丰市甲子镇第二人民医院排水建设工程(项目编号441581-201906-198002-0003);

  (3)陆丰市技工学校(粤菜师傅技能培训基地-教学设备及水电配套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1581-201908-306001-0008);

  (4)陆丰市委党校改建工程(食堂设备及水电安装配套设施项目)(项目编号441581-201912-121001-0024);

  (5)陆丰市2019-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工程设计、勘察、绿色建筑工程技术咨询(第一至第四标段)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1581-202005-108001-0013);

  (6)陆丰市乡镇公立幼儿园补短板建设(新建、改扩建)项目监理、工程造价咨询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1581-202007-108001-0019);

  (7)陆丰市公安局环境介质毒品检测试剂项目(项目编号441581-202012-132001-0031)。

  上述情况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关于“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的规定。

  2. 部分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不符合规定

  (1)陆丰市2019-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工程设计、勘察、绿色建筑工程技术咨询(第一至第四标段)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1581-202005-108001-0013)

  该项目采购结果确认日期为2020年6月3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为2020年6月8日。

  (2)陆丰市乡镇公立幼儿园补短板建设(新建、改扩建)项目监理、工程造价咨询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1581-202007-108001-0019)

  该项目采购结果确认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

  (3)国道G228线陆丰市南坑埔桥改建工程(项目编号441581-202009-800028-0011)

  该项目采购结果确认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规定。

  四、要求整改依据及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存在相关问题作出责令整改的决定。

  同时,责成你公司对所代理采购项目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于2021年11月24日前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分别书面报告汕尾市财政局、陆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附件:1.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表.xlsx

      2.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基础信息汇总表.xlsx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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