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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汕尾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及整改通知
  • 2021-11-16 11:4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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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正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1〕4号)要求,我局于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你公司代理2019-2020年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评价,现就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要求整改决定。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2019年度完成代理政府采购项目49宗,包括12宗公开招标项目、36宗竞争性谈判项目,1宗单一来源项目。

  2020年度完成代理政府采购项目46宗,包括7宗公开招标项目、1宗竞争性磋商项目、38宗竞争性谈判项目。

  本次抽查的10宗项目包括2019年3宗公开招标项目、1宗竞争性谈判项目、1宗单一来源项目,以及2020年3宗公开招标项目、2宗竞争性谈判项目,抽查比例10.53%。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十个方面内容情况。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9-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基本能够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但仍存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等违规现象。

  你公司监控录像设备配套齐全,本次检查各代理采购项目档案均收存有评审现场录像资料,视频、音频录像资料清晰,视频方位较全面,播放流畅。

  二、综合评价情况

  你公司为成长型企业,本次监督评价综合得分80分(详见附件1)。

  三、主要存在问题

  1. 部分项目招标文件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你公司代理部分项目招标文件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如以下项目招标文件均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条款:

  (1)黄河支流常态化保洁项目(项目编号441521-201906-202112-0006);

  (2)海丰县附城镇镇区环卫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编号441521-201909-602002-0038);

  (3)海丰县附城镇丽江公园雕塑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1521-201912-602002-0044);

  (4)海丰县青年公园后面、金园新村北侧别墅区及雅居园住宅楼违章建筑拆迁拆除工程(项目编号441521-202001-204001-0001);

  (5)2020年海丰县城迎春灯饰亮化项目(项目编号441521-202001-122001-0002);

  (6)海丰县 2020 年度林业重点项目监理采购(项目编号441521-202005-201001-0015);

  (7)海丰县东溪河支流汇入口生态浮岛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1521-202005-202112-0004)。

  (8)海丰县黄江河生态浮岛提质项目(项目编号441521-202008-202112-0006);

  (9)《海丰县黄江河流域水环境精细化治理与达标攻坚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方案》等三个方案编制项目(项目编号441521-202009-202001-0022);

  (10)海丰县公平水库库区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项目编号441521-202011-203001-0020)。

  上述情况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关于“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的规定。

  2. 部分项目商务评审标准不符合采购政策

  你公司代理以下项目商务评审标准第二条为企业本地化服务能力,以“在当地具备自有(非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为评审条件,评审细则为“按服务机构响应时限进行得分:响应时限为20分钟内的得10分,响应时限为1小时(含1小时)内的得5分,响应时限为1小时以上的得3分(以投标人售后服务机构的有效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

  (1)黄河支流常态化保洁项目(项目编号441521-201906-202112-0006);

  (2)海丰县东溪河支流汇入口生态浮岛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1521-202005-202112-0004);

  (3)海丰县黄江河生态浮岛提质项目(项目编号441521-202008-202112-0006)。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3. 部分项目保证金退还逾期,不符合规定

  你公司代理黄河支流常态化保洁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2019年8月1日,未中标人广东海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尾市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海丰县恒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退还时间均为2019年8月12日,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4. 部分项目存档资料未见履约验收资料

  你公司代理所抽查项目与采购人签订的《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均包括“协助验收事项”,但存档资料未见履约验收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规定。

  四、要求整改依据及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作出责令整改的决定。

  同时,责成你公司对所代理采购项目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于2021年11月24日前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分别书面报告汕尾市财政局、海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附件: 

1.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表.xlsx

2.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基础信息汇总表.xlsx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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