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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诚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2021-11-12 16:1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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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诚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财监〔2021〕36号)要求,2021年10月12日至25日,我局对你单位2020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现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意见:

  一、公司基本情况

  汕尾市诚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01月11日。汕尾市诚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91441502719248250R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注册地址为汕尾市区城南路吉祥街南兴大巷11号。公司经营范围:办理企业审计、验资、清算;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担任会计顾问;代理纳税申报、记帐;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其他会计服务业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金管理不规范。

  1坐支大额现金经查,你单位2020年期间用现金收费形式收取报告费,共8笔112,865.00元未存入银行,用于费用支出。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的规定。

  2.大额现金列支费用。经查,你单位 2020年期间存在大额现金支付情况。例如:

  (1)2020年11月30日第11号凭证,现付办公室租赁费用4,800.00元;

  (2)2020年12月31日第9号凭证,现付印刷品2,900.00元、计算机配套产品和办公用品等3,520.00元;

  (3)2020年12月31日第16号凭证,现付审计软件维修费2,400.00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和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和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的规定。

  (二)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部分费用列支不合规。

  经查,2020年在整理“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人民政府”40个大小自然村和“汕尾市城区马宫镇街道人民政府”18个大小自然村账务中,存在部分费用列支依据不合规。其中:2020年9月30日第7号和第8号凭证,部分加班误餐费的发票为城区和外地的餐费,分别为深圳地区发票1,288.00元和1,113.00元;2020年12月31日第11号凭证,部分加班误餐费的发票为城区和外地的餐费,分别为厦门、深圳、广州地区发票2,087.86元;合计共4488.86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2.会计科目使用不当。

  经查,你单位2020年1-12月期间个人所得税,未向个人代扣个税,直接通过“管理费用—福利费”核算。

  以上行为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的有关规定。  

  (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经过了解,汕尾市诚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内控管理情况较好,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复核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相对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本上能够有效执行。但是,检查中也发现公司存在内部制度管理执行不严情况,例如:在职员工部分有签订合同,部分未见签订合同;个别员工签订合同到期未续签订发放工资;部分员工购买社保,部分未购买社保,且有存在个别员工购买社保未签订合同。

  三、处理意见

  (一)现金管理不规范。针对坐支大额现金和大额现金列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责成你单位认真整改,今后严格按照有关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送存开户银行和列支现金。

  (二)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针对部分费用列支不合规、会计科目使用不当等会计基础问题,责成你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并在今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针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的情况,建议你单位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和细化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整理管理水平。

  请你单位对以上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检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汕尾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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