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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食品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 2022-11-29 09:54:0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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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汕尾市城区某烟茶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月18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汕尾市城区某烟茶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罚款80000元;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汕尾市城区某烟茶酒商行销售的REMY MARTIN CLUB人头马、MARTELL NOBLIGE马爹利名仕、MARTELL CORDON BLEU马爹利蓝带等品牌洋酒共计80支,经鉴定均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汕尾市城区某火锅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3月8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汕尾市城区某火锅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4元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10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10064.4元;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汕尾市城区某火锅店采购、使用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标准指标≤100”的要求,实测值为13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黄某某生产(加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案

  2022年5月17日,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黄某某在陆丰市东海镇华辉水晶座82B1103房这个场所涉嫌生产(加工)酒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经过我局调查认定,当事人黄某某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马爹利名仕、马爹利蓝带、马爹利XO、人头马club等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陆丰市某水产品加工厂涉嫌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3日,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陆丰市某水产品加工厂涉嫌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经过我局调查认定,当事人陆丰市某水产品加工厂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海丰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扇贝

  2022年9月1日,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丰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扇贝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78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海丰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涉案扇贝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扇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海丰县附城鱼肉丸店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鱼饼”

  2022年9月1日,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丰县附城某鱼肉丸店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鱼饼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12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海丰县附城某鱼肉丸店制作销售的涉案鱼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鱼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汕尾市城区某生面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3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汕尾市城区某生面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002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汕尾市城区某生面店经营的涉案“饺子皮”检验结果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汕尾市城区蛋糕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9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汕尾市城区某蛋糕店经营超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0034.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汕尾市城区某蛋糕店经营的涉案“蛋糕”检验结果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陆河县河田镇某奶茶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拌木耳案

  2022年7月15日,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陆河县河田镇某奶茶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拌木耳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涉案凉拌木耳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拌木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陆河县水唇镇某百货门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糕案

  2022年7月29日,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陆河县水唇镇某百货门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糕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经查,当事人经营涉案蛋糕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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