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格和收费 > 价格标准 > 服务收费
分享到: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台风天气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 2023-07-26 14:46:1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尾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字体:    

  为应对今年第5号台风“杜苏芮”影响,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保障台风天气期间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尤其保障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防止不良经营者趁机恶意涨价、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我市各经营者提出如下价格行为提醒告诫。

  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收费)公示栏(牌)或标价签,价格(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