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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汕尾市招商引资政策文件汇编
  • 2019-07-01 16:37
  • 来源: 汕尾市投资促进局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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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    

汕尾市招商引资政策文件汇编    

    

    

    

    

    

    

    

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汕尾市商务局(招商局)  汇编    

2016年12月    

  

招商引资政策文件汇编目录

第一章 :国家制定的政策文件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摘要) 

第二章 :广东省制定的政策文件 

一、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摘要) 

二、广东省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第三章 :汕尾市制定的政策文件 

一、汕尾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摘要) 

二、汕尾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摘要) 

三、汕尾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摘要) 

四、汕尾市财政资金“贷转补”管理办法(试行)(摘要) 

五、汕尾市招商引资调度运作若干规定 

六、汕尾市招商项目服务工作制度 

七、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流程 

八、汕尾市招商引资评价暂行办法(摘要) 

九、汕尾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摘要) 

十、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摘要) 

十一、汕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摘要) 

十二、汕尾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摘要) 

十三、汕尾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集聚地)入园项目准入条件指导意见(摘要) 


第一章:国家制定的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摘要)  

    

一、总体要求  

到2020年,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二、工作重点  

(一)以支持贫困老区为重点,全面加快老区小康建设进程。要把贫困老区作为老区开发建设的重中之重,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改善发展环境与条件,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推动相关资源要素向贫困老区优先集聚,民生政策向贫困老区优先覆盖,重大项目向贫困老区优先布局,尽快增强贫困老区发展内生动力。  

(二)以扶持困难群体为重点,全面增进老区人民福祉。切实解决好老区贫困人口脱贫问题,全面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加快老区开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以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推动老区开发开放。加快老区开发建设步伐,基础设施是首要条件,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是关键环节,改革开放是根本动力,生态环境是发展底线,老区精神是活力源泉。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尽快破解发展瓶颈制约。大力推进老区高等级公路建设,优先布局一批铁路项目并设立站点,积极布局一批支线和通用机场,支持有条件的老区加快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老区所在地级市高速公路通达、加速铁路基本覆盖。  

(二)积极有序开发优势资源,切实发挥辐射带动效应。鼓励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民营资本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因地制宜勘探开发老区煤炭、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页岩油等资源。在具备资源禀赋的老区积极有序开发建设大型水电、风电、太阳能基地,着力解决电力消纳问题。  

(三)着力培育壮大特色产业,不断增强“造血”功能。推进老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让农户更多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做大做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鼓励大型零售超市与贫困老区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加强老区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依托老区良好的自然环境,积极发展休闲农业、生态农业,打造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养生养老基地和休闲度假目的地。充分挖掘老区山林资源,积极发展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产业和林下经济。利用老区丰富的文化资源,振兴传统工艺,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支持老区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优先支持老区创建国家级旅游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补助资金进一步向老区倾斜。支持老区因地制宜开展“互联网+”试点。积极发展适合老区的信息消费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  

(四)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着力打造永续发展的美丽老区。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老区开展国家公园设立试点。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低碳、便捷的交通体系,加快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  

(五)全力推进民生改善,大幅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快贫困老区农村公路建设,重点推进剩余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推动一定人口规模的自然村通公路。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加快老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推动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建实验实训平台,培养更多适应老区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  

(六)大力促进转移就业,全面增强群众增收致富能力。结合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发挥老区中心城市和小城镇集聚功能,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拓展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七)深入实施精准扶贫,加快推进贫困人口脱贫。继续实施以工代赈、整村推进、产业扶贫等专项扶贫工程,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的扶持力度。统筹使用涉农资金,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增收致富。积极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支持老区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加快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积极推进老区贫困村旅游扶贫试点。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老区科技特派员与贫困户结成利益共同体,探索创业扶贫新模式。  

(八)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支持老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有序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抵押贷款以及大宗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支持老区开展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建立市场化补偿方式。推动相关老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国家战略,与有关国家级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打造区域合作和产业承接发展平台,探索发展“飞地经济”,引导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等产业优先向老区转移。支持老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推动老区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老区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鼓励老区所在市县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拓展老区招商引资渠道,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贫困老区发展,优先支持老区项目申报借用国外优惠贷款。鼓励老区培育和发展会展平台,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快边境老区开发开放,提高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水平,提升边民互市贸易便利化水平。  

四、支持政策    

(一)加强规划引导和重大项目建设。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中长期规划时,对老区予以重点支持,积极谋划一批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全面实施赣闽粤原中央苏区、陕甘宁、左右江、大别山、川陕等老区振兴发展规划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规划,加快落实规划项目和政策。推动大型项目、重点工程、新兴产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向老区安排。探索建立老区重大项目审批核准绿色通道,加快核准审批进程,对重大项目环评工作提前介入指导。  

(二)持续加大资金投入。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向贫困老区倾斜。增加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扩大支持范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贫困老区倾斜。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老区扶贫开发力度,力争实现对贫困老区全覆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对老区的投入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在公共服务等领域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老区开发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合理扩大贫困老区分支机构授信审批权限,加大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对贫困老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信贷资金投向老区的激励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在老区依法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动有关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络、创新金融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老区特色优势农作物保险产品,支持贫困老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  

(三)强化土地政策保障。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重点向老区内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老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优先安排搬迁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贫困老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支持有条件的老区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落实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  

(四)完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政策。适当增加贫困老区光伏、风电等优势能源资源开发规模。合理调整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研究提高老区矿产、油气资源开发收益地方留成比例,强化资源开发对老区发展的拉动效应。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区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范围。逐步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提供生态产品的老区与受益地区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补偿。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区启动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生态还湿。    


第二章:广东省制定的政策文件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    

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摘要)    

  

一、目标任务    

目标任务。到2020年,粤东西北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或超过全国同期平均水平。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生态环境优美和谐,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实现全省区域协调发展。  

 ——经济发展振兴赶超。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努力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到2020年,各市地区生产总值实现比2010年翻一番,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分年度达到或超过全国同期平均水平。河源、梅州、汕尾市2020年达到。  

——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深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培育一批特色资源型项目,创出一批知名品牌,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行业领先的大型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带动力强、集约化水平高、关联度大的主导产业和产业集群,构建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结构优化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基础设施提速升级。夯实跨越发展、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以交通项目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到2015年实现县县通高速,尽快贯通跨省界高速公路,形成以高速公路为骨架,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航道衔接顺畅的综合运输网络;能源、水利、环保、信息化等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大力提升城镇化水平,各市中心城区人口和产业集聚度大幅提高,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辐射带动周边县区发展。到2020年,打造一批低碳生态示范城区。城镇体系进一步完善,大中城市、中小城镇协调发展,城镇化率力争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  

二、粤东西北地区的主体责任和发展定位    

主体责任。粤东西北地区要树立奋发图强和自力更生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艰苦创业、开拓进取,全力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决策部署,各市分别制定实施2020年前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人均GDP达到或超过全国同期平均水平的具体方案,创新发展思路、明确主攻方向,改善投资环境、增强自身造血功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发展定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各区域比较优势,坚持以市为主体,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功能定位,实行“一区一策”,努力打造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经济新增长极,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  

——粤东加快建设汕潮揭城市群。主动加强与珠三角地区尤其是珠江口东岸各市的经济合作,推动各类资源合理对接和有效配置,打造国家海洋产业集聚区、全省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重要的能源基地、临港工业基地和世界潮人之都。汕尾市要全面融入珠三角,建设成为全省滨海旅游集聚区、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滨海城市、珠三角产业拓展集聚地。  

三、大力推进经济跨越发展    

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要把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作为促进粤东西北地区跨越发展的重要抓手,引导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流向粤东西北县域,推动沿边县域跨省合作发展。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抓龙头、壮基地、带农户,构建各县具特色的产业、产品和名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鼓励吸引在外乡贤能人回乡投资创业。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和专业镇,打造特色园区和特色品牌。大力发展配套经济,鼓励中小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和产业链配套生产,打造珠三角先进制造业的配套基地。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与转移机制。  

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到粤东西北地区投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发展临港工业、钢铁、石化、能源、装备制造等重化产业,因地制宜发展壮大矿产冶金、石材木材、硫化工、林产化工、食品饮料、烟草加工等资源型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金融、科技服务、商贸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优化农产业结构,依托亚热带和山区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品牌农业、效益农业、现代林业、优势养殖业,加快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子生产基地和淡水养殖基地。推行适度规模化经营,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扶强农业龙头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流通体系,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促进粮食、果蔬等优势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发展壮大海洋经济。按照广东海洋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整合海湾、海滨、海岛资源,建设滨海城市、沿海产业集聚区和现代化渔港,打造我省海洋经济重点发展区和示范区。培育发展海洋生物制品与制药业、海洋新能源、海洋环保、海水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集约发展高端临海临港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提升远洋捕捞、海产品深加工等传统优势海洋产业,努力打造海洋经济强省。  

加快信息化步伐。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骨干网升级改造力度,着力构筑覆盖城乡、高速互联、安全可靠、多业务融合的综合信息基础网络服务体系。到2017年,基本实现“三网融合”。  

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充分发挥粤东西北地区文化资源优势,做大做强文化产业。依托丰富的特色旅游资源,加快发展现代旅游业,培育发展旅游新业态,充分利用海域、海湾、海岛资源,发展蓝色滨海旅游;利用自然生态、山地森林、河流湖泊、地质资源,发展绿色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和健康养生旅游;支持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利用革命遗址、历史胜迹、民族文化,发展红色旅游和民族特色旅游。加快推进滨海和生态旅游产业园建设,打造一批精品旅游景点、线路和产业集聚区,形成旅游产业链,建设若干特色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旅游名镇名村。  

四、促进产业园区扩能增效    

提升产业园区集聚集约发展水平。把产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推进工业化的重要载体,制定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的实施方案,加快发展园区主导产业,严格落实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承接引入珠三角产业转移项目、国内外招商引资项目和当地特色资源项目,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开发、环保设施先行和污染集中治理。重点建设省级产业园区,支持各地以县城为依托集中建设一批工业园区。  

完善产业园区配套服务功能。坚持园区开发建设与当地新型城镇化建设相衔接,将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纳入各地城市规划,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园区向城市集中,实现产城融合。园区主要承担经济发展功能,依托所在地政府提供行政和社会管理服务,完善园区基础设施、生活配套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健全产业园区投资建设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产业园区协调联席会、园区管理机构、投资开发公司三层架构,分别负责园区决策协调、日常管理、投资开发工作,扩大省级产业园区的经济管理权限。组建园区投资开发公司,省、市及各方主体投入园区的资金以股权方式投入,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5年内政府性投资收益不分成,全部留存园区滚动发展。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推进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县县通高速工程,推动我省与周边省份及中西部地区高速路对接,2017年前基本建成规划的跨省界高速公路,实现公路网络外通内连。提高公路等级,实现各市中心城区30分钟内通高速公路。推进铁路项目建设,加快形成珠三角连接粤东西北的轨道交通网。加快粤东西北地区通用航空机场布点与改扩建,构建具有竞争性的通航与服务网络。推进沿海港口、跨海大桥建设和江河航道整治,提高货物吞吐能力,改善通航条件。  

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粤东西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采取以省级投入为主、省市合建模式。对省政府确定2013—2017年计划建设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项目,资本金原则按省(部)、市7:3的比例出资;工程任务完成过半且各市资本金出资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出面协调金融部门融资解决市级资本金总额的50%。对符合省补助政策的普通公路(桥梁)、疏港公路、铁路、沿海主要港口、出海航道、内河航道项目,由省分别按相关政策和标准给予补助,提高普通公路(桥梁)补助标准。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由所在市包干负责,确保按工程进度供应建设用地。对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增加补助的支持政策。  

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中小城市、工业集中区、重点城镇供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等公用设施建设,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六、扩容提质加速新型城镇化    

统筹推进中心城区扩容调整。科学谋划人口、产业、基础设施等各类要素集聚的规模,注重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拓展各地级市中心城区空间,增强资源集聚度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城区扩容提质的实施方案。支持只有1个市辖区的地级市选择1个县改设区,中心城区发展空间已饱和的地级市可将周边部分乡镇整合并入城区,支持各地级市规划建设1个新区。  

加大中心城区提质力度。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相统一,集聚发展与组团布局相协调,提升中心城区的承载力、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严格制定产业和项目准入标准,加快城区“退二进三”步伐,推动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商贸会展等都市型产业集聚发展。  

加快新型城镇体系建设。实施城建化发展战略,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区域城镇发展体系,打造粤东城市群、粤西沿海城市带、粤北生态城。依托地级市中心城区建设若干人口规模100万、2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依托县(市)城区建设一批人口规模20万、30万、50万人以上的中小城市,建设一批与中心城区配套服务、特色鲜明的中心镇,推动本地人口就地城镇化。促进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的经济功能与城区的服务功能互动发展。  

七、推动社会事业发展进步    

加快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大力弘扬潮汕文化、客家文化、雷州文化,提升文化对经济振兴的推动力。  

完善促进就业机制。推动产业园区增加就业,发展服务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健全全民社保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加快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努力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难问题。加快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以公租房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供给体制,解决城镇困难家庭住房难问题。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支持力度。  

八、努力实现绿色发展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粤北山区和环珠三角外围生态屏障、东西两翼蓝色海岸带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以西江、北江、东江、韩江、鉴江流域生态廊道为骨干的绿色生态网络,构建以“两屏、一带、一网”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  

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落实主体功能去区的区域政策,提高区域经济发展的联动性和协调性,形成经济优势互补、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区域发展格局。  

九、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动力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健全市场机制,打破行政垄断和市场分割,加快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区域大市场。继续优化投资软环境,鼓励和推动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能源、通信、交通基础设施、环保等重要领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努力建成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深化经济社会领域改革。鼓励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实践,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深化投融资、国企、资源性产品价格、要素市场、产权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进一步简政放权,继续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转移、下放”力度。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加快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有序放开中小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加快异地务工人员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  

构建省内外开放新格局。大力推进粤东西北地区对外开放,打破行政区域限制,积极主动融入珠三角。着力完善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服务平台,以及与珠三角各市的产业配套体系和劳务合作机制,构建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地区布局合理、联动发展的产业体系。进一步发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组织等跨省区域协作组织的作用,建立更加紧密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推动粤东地区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粤西地区融入北部湾经济区、粤北建设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着力打通跨省交通通道,形成方便快捷的省际海陆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大力开展对外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省市联合开展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的专项招商,鼓励华人华侨回乡投资创业,加强海峡两岸产业对接。进一步扩大与港澳台地区和东盟在产业、经贸、文化、科技、旅游、环保等领域合作,构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际合作开放新格局。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和培育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支持力度,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推进通关便利化。  

十、强化珠三角的对口帮扶责任    

珠三角主动拓宽发展空间。进一步增强全局和责任意识,珠三角地区要通过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进一步打通珠三角与周边省区的联系,全面深化与周边省区的经济分工合作,大幅拓展珠三角发展的经济腹地,进一步提升对粤东西北和泛珠三角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大力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腾出发展空间,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端产业,增强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实现“腾笼换鸟”和“凤凰涅槃”。  

明确新一轮结对帮扶关系。进一步强化先富帮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大局意识,实行珠三角地区6市与粤东西北地区11市新一轮结对帮扶。其中,广州市对口帮扶梅州市、湛江市、清远市,深圳市对口帮扶汕尾市、潮州市(主要开展产业转移帮扶工作)、河源市(主要开展扶贫开发“双到”帮扶工作),珠海市对口帮扶阳江市、茂名市,佛山市对口帮扶清远市、云浮市,东莞市对口帮扶韶关市、揭阳市,中山市对口帮扶河源市,汕头市自行组织帮扶。珠三角有帮扶任务6市每年安排财政专项对口帮扶资金,定期派出得力干部和专业人才对口帮扶,确保对口帮扶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人才落实到位。探索建立县(区)对县(市)的对口帮扶机制。  

继续完善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帮扶机制。以共建产业园区为抓手,加大力度推进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建设。遵循经济规律和运用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粤东西北和珠三角地区之间产业转移及对接协调机制。珠三角产业转出地要向园区派出工作组,主要负责园区招商引资和运营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共建产业园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转入地负责统筹提供园区用地和相关服务。各市要安排市级领导负责园区建设工作。探索建立产业合作园区利益共享机制。  

十一、加大政策资源支持力度    

创新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省财政按照“合并专项、扩大一般”的要求,加快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大力清理合并专项转移支付,减少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将适合市、县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安排的公共性、普惠性和竞争性、激励性作用,在保障粤东西北地区基本运转的基础上,采取竞争性分配、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创新性资金安排方式,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应。  

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2013-2017年省财政将通过整合资金存量、新增财政预算、增加融资渠道等手段,5年统筹安排资金6720亿元(其中基数性安排4659亿元,增量性安排2061亿元),大力支持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  

——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安排资金1870亿元,支持粤东西北地区重大交通项目、民生水利、文化教育、旅游环保、江河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粤东西北地区基础设施实现较大改善。  

——支持推进“双转移”。省财政安排资金430亿元,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和产业建设、吸引骨干投资主体和劳动力培训转移。对绩效好的园区给予适当奖励。省财政资金对产业转移园区及经营性项目的投入,原则上以公司股权投入方式安排,确保政府性资产滚动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省财政安排资金148亿元,支持发展地方主导产业、绿色产业、海洋产业、旅游产业,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引入重大项目、培育骨干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加强技术创新、公共检测、信息化平台建设等。  

——支持中心城区扩容提质。省财政安排资金113亿元,推进粤东西北各市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对新批准“县改区”的县,从成立第二年起,省5年内保留对县的转移支付待遇不变;对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新区,从设立第二年起,省5年内将其产生的省级税收收入增量部分,专项用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粤东西北地区中心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对新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省级部分的50%,安排省级专项互补,由各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的管理规定,专项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以及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试点方案等相关支出;按有关规定实行土地出让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支持强农惠农富农和扶贫开发。省财政安排资金354亿元,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农村综合改革、安排涉农补贴、推进扶贫开发以及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原中央苏区发展等,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支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省财政5年计划安排资金1588亿元,主要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支持完善省对粤东西北地区激励型财政机制、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长效机制等,强化激励引导作用,提高粤东西北地区人均公共财政支出水平。  

——推动建立振兴发展基金。探索建立财政手段与金融手段相配合的投入机制,省财政分期出资40亿元,推动建立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股权式基金,重点支持产业园区、中心城区及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在省税收权限内制定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按规定落实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对在粤东西北地区投资的项目,原则上所设项目公司要作为独立法人,产生的税收归地方部分留在当地。  

提供金融政策支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引导金融资源向粤东西北地区延伸,鼓励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和分支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留在当地使用。  

加强建设用地保障。探索实行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城乡人地挂钩、地区人地挂钩的“三挂钩”政策,重点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探索开展低丘援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建立耕地、林地保护激励机制和常态化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逐步提高粤东西北地区在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的分配比例,优先保障和安排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重大产业平台、中心城区、民生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增加生态建设用地。开展陆海统筹试点,加强用海用地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衔接,科学合理实施围填海造地。积极利用广东省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相关土地管理政策,推进“三旧”改造和节约集约用地。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财政在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54亿元,实行奖补资金与生态功能区所承担的生态保护责任和改善环境的成效挂钩,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发展适合本地区的生态经济和环保产业。对生态发展区绿色产业和农产品主产区适当加大政府奖励和贴息的力度。  

培养引进各类人才。坚持引进人才与培养当地人才两手抓,实施帮扶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的“扬帆计划”,大力推进竞争性扶持市县重点人才工程、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紧缺拔尖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重大项目。建立健全多元引才机制,鼓励省直单位、企事业单位、退(离)休专业技术人员和青年志愿者到粤东西北地区服务。对珠三角地区交流到粤东西北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可保持不变。  

  

  


广东省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1、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指标》的70%执行。  

2、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高管人员、高层次人才,以及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聘请的境外技术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优先办理来华签证函电、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协助办理延长在华停留签证手续。  

3、我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开放。  

4、对符合国家规定、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为从事技术先进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进口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  

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挖潜改造等专项资金。  

6、对于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7、经资格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  

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先征后抵。  

9、外商投资四类企业(鼓励类、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研发中心)利用四种资金(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费、税后利润)进口自用设备、技术、配备件免征关税。  


第三章:汕尾市制定的政策文件    

  

汕尾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摘要)  

  

总体要求    

1.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全市每年新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落户开工项目100宗,每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9%以上;到2020年,全市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600亿元以上。  

2.重点领域。发挥汕尾的区域、成本、市场、资源等优势,重点引进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海洋渔业、金融、旅游、商贸、物流、生态农业、文化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实体经济投资。同时,大力引进城市建设投资和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设施投资。  

创新招商引资工作体系    

3.“一把手”招商。各地党政主要领导和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做到“三个亲自”:平均每月不少于2天亲自带队高规格、敲门式、点对点外出招商;每季度亲自听取项目落地情况汇报,分析解决存在问题,检查工作是否落实;重点项目要亲自上门动员、接待陪同、主持谈判、协调督办。  

4.抓好项目策划。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下达任务,各县(市、区)和市发改、商务、经信、科技、交通、农业、旅游、海洋渔业、住建、规划等部门根据全市“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相关专项规划,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延伸产业链为切入点,按照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对涉及本地区和本部门的产业领域,积极筛选和策划重点投资项目;其他市直部门提出需策划的投资项目报市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转有关单位策划。市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成册,供全市投资推介使用。  

5.搭建招商平台。抓紧编制我市重点投资产业目录和项目布局指导目录,围绕我市产业规划,策划、包装重点招商项目,利用信息平台推向市场。要加快推动招商信息化平台和对外宣传平台建设,充实完善客商库、信息库、项目库、载体库,实现招商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各类经贸活动以及招商推介会等平台,收集招商引资信息。积极组团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各类招商引资推介会、经贸交流会、专业洽谈活动,办好深圳汕尾联合招商推介会。  

6.创新招商方式。全面开展新一轮大招商行动,落实“一把手”带头招商,党政一把手要亲自带队,高规格、敲门式、点对点招商,对重点项目要亲自上门动员、亲自接待陪同、亲自主持谈判、亲自协调督办。实施驻点招商,在广州、深圳、北京、上海等重点地区设立驻外招商机构,组建专业招商队伍,主要负责在驻点区域联络当地政府,拜会商协会、走访企业、收集信息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广州、深圳招商中心每年引进项目不少于15个;北京、上海招商中心每年引进项目不少于2个。突出产业招商,以现有优势产业及产业延伸项目为依托,建立以行业协会、产业链为纽带的产业集群招商模式,鼓励具备发展基础的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业务资源整合,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推行代理招商,搭建行业协会、商会、券商、投资基金、银行等市场化的招商平台,委托知名商会、协会、中介机构和企业招商,鼓励汕尾籍乡贤等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开展以商招商,以现有投资企业及其行业为依托,鼓励全市现有企业做大增资扩产、做强做优,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资产重组、提质增效以及产业链配套,以存量引增量;加强项目的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完善项目论证制度,优化招商项目,探索优商、选商途径。  

7.加强形象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招商网站、广告牌、展销会、经贸交流会等渠道和平台,加强对外宣传,推介重大引资项目,宣传招商引资政策、投资环境、招商工作成果,提高汕尾的知名度、美誉度。加强对优秀投资企业的宣传,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树立“重商、爱商、亲商、护商”的观念,营造“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人人都是对外形象”的良好氛围。  

8.保障招商经费。市财政要把招商引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专项资金,确保经费保障。同时,落实资金对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企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及商会在招商引资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相应鼓励。  

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9.改善政务服务环境。深入开展“暖企行动”,提高服务企业质量和水平。按“功能齐全、运行规范”的原则,设立“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瑕疵投诉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办事环节,规范服务窗口管理,力争招商项目报建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依托招商引资第一责任单位成立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组,建立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对签约项目在立项、环评、注册等方面予以全程服务,设定形象进度,切实提高效率。  

10.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着力规范法治环境,加强对投资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立投资者投诉中心,建立投诉制度,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四乱”行为。对存在“四乱”行为的单位和部门,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建设好园区载体。坚定不移地把产业园区建设作为推进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重要抓手,建立和完善产业园区良好运行机制,逐步推进产业园区投资、开发及运营三者分离,分工协同的管理机制。加快园区土地整备和通路、通水、通电、通气、通讯、排水、排污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产业园区生产生活性配套功能。制定落实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推进园区产业集聚化、集约化、集中化进程,努力打造一流示范品牌园区。严守生态红线,严禁高污染、低效益项目入园。强化对入园企业的管理、调度、服务和跟踪问效,建立入园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12.确保土地储备。全力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加强土地供应和调度力度,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要。积极争取土地指标,优先保障各产业园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完善优惠支持政策    

13.实施财政支持政策。抓紧制定出台推动优势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设立市级财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鼓励投资处于起步期初创型企业,增强产业集聚效应,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汕尾集聚。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14.实行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确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投资工业项目的,符合有关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政策的,在投资建设基本结束后,依法依规按有关优惠政策,给投资企业以予奖励,用于发展生产;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重大项目的土地政策实行“一事一议”。规范产业项目用地基本门槛,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物流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工业用地出让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市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程序确定。  

15.实施税费和行政规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税收政策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支持,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二三产业分离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依法免征、抵扣有关税费。全面清理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开收费标准,投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产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减轻企业投资成本。  

16.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组建汕尾市企业互助担保公司,制定财政资金“贷转补”扶持政策,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对企业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市场推广、标准制定、专利申请、技术改造、上市培育、创新创业等予以资金补助。鼓励企业上市,一事一议,对成功上市企业实行优先供地、财政支持等政策。  

17.落实引技、引才支持政策。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海外创新团队,对“两院”院士、博士等特殊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投资的,按照人才引进有关规定提供安家补贴和创业补贴,对其开展的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向上争取支持。对企业引进的关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住房、户政、教育等困难优先给予解决。  

18.整合优惠政策。积极争取深圳市的产业投资基金、贴息资金以及产业转型升级资金等专项支持政策延伸落地,对深圳企业在汕尾投资的项目,力争享受在深圳投资的同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整合落实国家、省、市各类与投资促进、鼓励外资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人才引进、实体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等有关政策。组织、人社、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税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环保、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订相应的配套产业扶持政策措施。  

19.规范优惠政策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在项目签约期间,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项目签约(本地项目为注册登记)后,在6个月内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给予优惠的意见,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本意见发布之前相关企业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但相关企业不能重复享受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不同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汕尾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摘要)  

  

运作方式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运作方式,鼓励以基金投入方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基金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政府投资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所设计的实施细则应符合《汕尾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贷转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贷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贷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通过商业银行委贷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市财政、招商等部门对“贷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汕尾市财政资金“贷转补”管理办法》,结合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财政金融产品是指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保险、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事后奖补投入    

(一)事后奖补政策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  

(二)市级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政策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  

(三)县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小额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  

(四)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一般应与产出效益等设定目标挂钩。    

汕尾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汕尾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汕尾市政府安排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型企业以及“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四新企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汕尾集聚。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封闭运行、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实施。  

第四条 政府引导基金规模综合考虑市级财力、政府性资金状况、投资运作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市政府引导基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清理结余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在此范围内授权管理机构负责运作实施。  

第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  

2、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3、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并实施投资;  

4、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5、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以下简称目标企业)以及投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在汕尾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原则上不得控股目标企业;  

3、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4、引导基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优质招商引资项目及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项目落地汕尾。  

第四章 引导基金退出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上市挂牌、股权转让、并购重组、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部分或全部退出。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应在10年内退出(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为体现引导基金的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且不足5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的,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三条 目标企业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市财政可按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安排一般风险准备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担保、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基金回报率、成功案例数、产业集群形成规模等,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引导基金放大倍数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方式的重要决策参考。  


汕尾市财政资金“贷转补”管理办法(试行)(摘要)  

  

“贷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委托商业银行给予专项资金信贷支持、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投入方式。   

项目资金管理    

“贷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项目操作细则,明确预期绩效目标。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内,提出实施“贷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各县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要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2、项目评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根据专家评审结论,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3、委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确定后,按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与各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签订合同。各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为充分保障“贷转补”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级产业扶持资金及县区配套资金均拨入市(代表政府的国有企业),由该企业通过商业银行统一委贷。  

项目绩效考核。根据“贷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会同各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相关单位,对照合同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按有关评价指标对“贷转补”项目进行评审。  

委贷专项资金转作补助。根据评审结果和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委贷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市、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逐级收回相应比例的委贷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3、如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市、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逐级收回全部委贷专项资金,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行业主管和财政等部门的申报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市级收回的“贷转补”项目资金及占用费,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汕尾市招商引资调度运作若干规定  

  

招商引资是实现汕尾经济发展、奔小康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对于拉动投资增长,推动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转变招商引资理念,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提升服务水平,破解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过程中的难题,加快推进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建设、早投产,特制定招商引资调度运作若干规定。  

一、调度机构    

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商务局(招商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驻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法制局、市监察局、深汕特别合作区、汕尾新区、汕尾市高新区、汕尾供电局、市供水总公司、市政务服务管理办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领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解决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在洽谈、落户、建设、投产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根据不同项目及具体问题,采取归口管理—问题汇总—分类推进—形成议题—会议协调—反馈督办的方式进行协调推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招商局),主要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规划和统筹;全市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计分析、评价考核、情况通报、问题收集汇总、会议纪要编发等工作,市商务局(招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设立首席招商谈判员。首席招商谈判员在市发改、财政、商务(招商)、经信、国土、规划、住建、环保、安监、科技、金融、法制、园区等与招商引资较密切的部门中设置,由本部门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较强人员担任,根据招商引资项目推进洽谈进度,专职参与各相关环节的谈判。  

二、招商机构    

(一)汕尾市商务局(招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调度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拟订全市招商引资的办法和措施、招商引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调查、研究招商引资、投资环境情况,组织全市性招商引资活动,加强招商引资对外宣传;整合投资项目资源,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编制,招商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从洽谈、落户、建设、投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检查、督促、统计,牵头组织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评价考核。同时,组织精干力量完成专业化招商(汕尾市电子信息产业招商分局)的招商任务。  

(二)10个专业化招商分局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开展8大主导产业招商和2个面向国企、央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汕尾籍的乡贤回归、港澳台同胞、民营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各专业化招商分局要围绕汕尾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招大商、引群商”推动产业集聚为目标,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整合产业上下游资源,逐步完善产业链,推动产业上下游集聚效应,做大做强优势产业。  

1、石化能源产业招商分局。设在市发改局,分管该局市领导为分管领导,市发改局局长为责任领导。主要面向火力发电、风能发电、生物质能、核能等发电项目、电力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钢铁及配套产业、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及石化中下游产品加工等产业招商。  

2、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商分局。设在市科技局,分管该局市领导为分管领导,市科技局局长为责任领导。主要面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制药、海洋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产业招商。  

3、电子信息产业招商分局。设在市商务局,分管该局市领导为分管领导,市商务局局长为责任领导。主要面向平板显示、半导体照明、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光电一体化等电子产品制造业以及软件技术、云计算等新型业态信息产业招商。  

4、现代农业产业招商分局。设在市农业局,分管该局市领导为分管领导,市农业局局长为责任领导。主要面向新技术设施农业、农产品深加工及流通业、现代农作物种业、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转化应用、绿色生态、观光休闲农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产业招商。  

5、现代物流产业招商分局。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该局市领导为分管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为责任领导。主要面向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装卸搬运及其它运输服务业、仓储业、批发零售业和港口码头、公路桥梁、物流园区设施建设等产业招商。  

6、旅游产业招商分局。设在市旅游局,分管该局市领导为分管领导,市旅游局局长为责任领导。主要面向滨海旅游、红色旅游、绿色生态旅游、文化旅游、休闲旅游及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旅游酒店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房地产、旅游产品制造业、旅游配套服务业等产业招商。  

7、海洋与渔业产业招商分局。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该局的市领导为分管领导,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为责任领导。主要面向捕捞渔业、水产养殖业、水产品加工、海洋新兴产业、海洋资源开发与应用、海域资源、岛屿资源开发等招商。  

8、传统优势产业招商分局。设在市经信局,分管该局市领导为分管领导,市经信局局长为责任领导。主要面向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珠宝首饰、鞋类、玩具、圣诞工艺等传统优势产业招商。  

9、国企央企招商分局。设在市国资委,分管该委的市领导为分管领导,市国资委主任为责任领导。主要面向国企、央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联合国内投资机构、中介机构开展招商引资。  

10、乡贤回归招商分局。设在市驻外办,分管该办的市领导为分管领导,市驻外办主任为责任领导。主要是发挥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作用,大力推进“乡贤反哺工程”,面向汕尾籍的外地乡贤、港澳台同胞、民营企业开展招商引资。  

(三)驻外招商中心组成4个驻外招商中心,派往广州、深圳、北京、上海4个重点城市驻点招商,人员在市直相关部门中抽调优秀干部,或向社会高薪聘请,每个驻外招商中心人员二年一期轮换,分别负责各区域内的招商引资工作。驻外招商中心要将收集到的企业信息、推介洽谈、对接服务等招商引资情况及时报送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梳理、统计汇总报送市委、市政府,供领导参考、决策。  

三、运作机制    

(一)领导挂点机制。实行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办法、一抓到底,由一名市级领导挂点,一个项目主体实施,全面协调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服务和环境等方面工作。原则上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均列入市级领导挂点推进范围。10个专业招商分局所引项目,由10个招商分局所分管的市级领导负责挂靠。  

(二)协调推进机制。行“谁挂点、谁负责、谁跟踪、谁服务”的协调服务机制。挂点的市级领导负领导责任,项目责任单位负具体责任。招商项目各责任主体要深入企业、深入一线,了解企业意愿,分析原因,解决问题;要定期、不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督促、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审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环境等一系列问题,确保重大项目尽快落地、早日投产。市商务局(招商局)要将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限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为挂点领导及责任单位当好参谋、搞好服务。  

(三)督促调度机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推进工作进行督查;对产业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情况动态实行每月一通报、每季一督导、每年一考评。市商务局(招商局)负责对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全面跟踪检查,形成书面材料,逐月通报。一是建立双月招商引资调度机制,市委、市政府定期召开招商引资项目调度会,由市四大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项目挂点领导、项目责任单位参加,听取各县(市、区)、项目责任单位、载体单位在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招商项目推进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组织集中开工月专项活动。每季开办一次全市重大招商项目集中开工月专项活动,强力推进招商引资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三是实行“一对一”招商对接方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行业龙头企业信息,分类梳理招商对象,合理调度安排招商对接团队,防止多部门重复对接。各招商引资部门在开展招商对接前,要将招商对接计划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调度。  

(四)统计分析机制。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要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台账,将上门拜访、客户回应、洽谈情况、项目进度等招商动态信息都按月份、季度、年度进行详细的统计、编制造册,并将报表按时报送市商务局(招商局)统计汇总。市商务局(招商局)要及时将收集到的动态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原因,找准项目推进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要建立招商引资智慧管理云平台建设,健全项目信息库,对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签约、审批、开工建设、运营投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记录,标示每月进度,便于掌握项目落实情况。  

(五)考评通报机制。按照“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分级负责、奖罚分明、狠抓落实”的原则,采用“量化考评”方式进行考评。年初市商务局(招商局)将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分配到10大专业招商分局、驻外招商中心、各县(市、区)之中。年终,市委、市政府将召开全市招商引资总结汇报会,各招商引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要将全市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在大会上进行述职汇报。市委、市政府将根据项目的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项目竣工率,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奖,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六)落实奖惩机制。实行招商引资与评优评先挂钩,把招商引资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之一;对工作推进不力、无故拖延、损害投资环境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问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汕尾市人民政府将出台《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全市各级党政部门及个人在招商引资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硬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个人以及广大市民也可主动申报招商项目,引荐成功按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引荐不成也不问责。  

  

2016年4月7日  

  

    

汕尾市招商项目服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加强汕尾投资软环境建设,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提升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解决招商项目推进和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营造公平、优质、高效的“亲商”、“安商”环境,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服务机构    

在“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健全政府服务工作机制。由分管政务服务中心的市政府副市长统一领导、指挥27个窗口服务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总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文广新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项目从报批、建设、投产、营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项目一站式服务、专人服务、代办服务、保姆式服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推行招商引资“亲切服务”,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句亲切问候、一杯茶水待客”,通过整合服务资源,形成覆盖全市的企业服务体系。  

二、服务机制    

(一)落实第一责任单位制度。按照“谁签约、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确定项目服务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招商分局、驻外招商中心的签约项目,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招商分局、各驻外招商中心为项目服务第一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领导引进的项目和列为市重点项目的由“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项目服务第一责任单位。其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落户园区或各县(市、区、镇)政府部门作为项目服务第一责任单位。  

项目服务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的洽谈、落地、投建、营运全程进行跟踪服务,加强与各办事部门沟通联系,推动项目建设进度。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服务的全程监督,督促各办事部门全力配合、落实。  

(二)设立项目办事绿色通道制度。    

1、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招商项目审批、注册、登记、办证等快捷办事的“绿色通道”。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设立“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受理项目业务申请。“绿色通道”服务窗口,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派员进驻。  

2、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方式。服务窗口受理业务后,将各项业务申请材料同步分发各审批、注册、登记等各部门,各办事部门同时审批办理,在限定时间内办结,再由窗口统一交付还企业,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企业办事时效。  

3、各部门派驻市政务服务窗口人员要树立“部门围着窗口转,窗口围着群众转”的服务理念,学习和借鉴企业的微笑服务、贴心服务,彻底改善政府机关服务态度差的现状,做到了群众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打造政府对外行政审批服务的示范窗口,进一步优化办事环境。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亲切服务”投诉电话:12345,畅通政府服务直通车。  

(三)实行重点项目代办服务制度。    

1、将我市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5亿元人民币以上内资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企业投资项目,列入团队服务、“一条龙”全程代办服务待遇。  

2、重点项目须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代办服务组为项目提供无偿代办服务。代办服务组由项目服务第一责任单位代办专干和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办理项目推进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做好联络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直到办结为止。  

3、代办业务范围:全程代办的业务咨询、政策法规指导,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起草项目合同、章程等各项审批资料,项目立项、审批、注册、登记各项手续及证照申领,项目用地、环评、消防等手续的审批,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4、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做好企业的后续服务尤为重要。各主体责任单位要落实企业服务专干,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每月最少电话联系一次),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不定期下基层、企业,收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能解决的帮助企业解决,不能解决的收集后上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满足企业的需求,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增资扩产的信心,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引得进、留得住、出效益。  

 三、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进一步改善收费环境。凡涉及企业而有浮动幅度的收费,一律按低标准执行;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交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账户,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费。严禁各种乱收费和摊派,对乱收费和摊派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缴并向市举报中心或市纪委(监察局)投诉。  

(二)进一步改善法治环境。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要依法保障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坚决依法惩处各种危及企业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职,严格规范检查行为、不得借检查之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开办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机构。  

(三)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创造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外来投资者和人员实行市民待遇,在政府公共服务、生活服务、子女上学等方面要一视同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歧视、不得加收费用;对其配偶、子女,公安机关和外事管理办理相关证照手续,为他们提供方便。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介服务,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服务。  

四、保障措施    

1、建立台账。要建立健全服务信息库,对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从洽谈、签约、审批、开工建设、运营投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记录,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分析指导,抓住问题的重点环节,落实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要制定服务跟进一览表,便于掌握项目推进和企业服务落实情况。  

2、定期通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编发简报,通报协调项目洽谈、签约、开工、投产情况,并抄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协调会、调度会提出的解决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跟踪落实情况,对及时落实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督查问责。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对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及办理等情况进行书面通报,督促各办事部门按时、高效办理各项业务。对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和生产企业申办事项推诿不办、无故拖延(超时)办理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问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016年4月7日  


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流程  

  

一、项目准备    

(一)项目储备。市商务局(招商局)联合发改、经信、科技、交通、农业、旅游、海洋渔业、住建、规划等部门各自做好产业规划和产业导向,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建立招商项目库。  

(二)信息收集。各引资单位收集核实投资方相关信息,包括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情况和投资意向等,并录入招商引资信息平台。  

(三)前期洽谈。视情况邀请客商实地考察,进行前期洽谈。各引资单位邀请的客商来访,由各引资单位负责接待;重大项目投资客商团体来访考察,由市政府安排接待。  

(四)实地考察。对有投资意向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由引资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回访考察,重点了解投资方实力、项目建设条件及前景。考察结束后由引资单位向市商务局(招商局)提供项目考察报告。  

二、项目准入    

(一)前置论证。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引资单位或投资方向市商务局(招商局)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意向书;由引资单位向发改、住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安监、财政、科技等部门征求意见,重点围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评和安评能否达到基本要求、项目的可行性与预期效益及用地指标、规划许可等方面进行论证。  

(二)签订意向协议。对准入的项目,由引资单位草拟意向协议(意向协议包含项目投资主体、名称、投资规模和内容、产能及效益、签订正式合同时限以及协议约定的其它内容)。重大项目报送市商务局(招商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由市长(或授权代表)与客商签订。意向协议有效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立项。投资方向市发改局申请立项(外商投资项目按粤府[2004]126号文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合并审批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件齐全的前提下,市发改局或商务主管部门在一周内给予明确批复。  

 三、规划选址  

(一)落实选址方案。对拟准入的项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管理等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及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一周内提出项目选址方案,划出选址征地红线图报市政府审定。  

(二)确定用地规模。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实行高新技术项目优惠供地、重大项目确保供地、一般项目从紧供地、小型项目孵化供地的办法。企业在申请用地面积时,必须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其投资额、行业投资强度和项目建设设计方案测算出拟出让用地使用面积,在一周内报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管理的市领导审定,并按预期方案全程监控土地使用。   

四、签订合同    

(一)合同文本拟定。引资单位会同投资方拟定正式合同,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名称、项目投资规模和内容、投资进度、产能及效益、供地方式及土地价款、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约定的其它内容。  

(二)部门会审。重大项目由招商引资单位将合同文本转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意见,并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引资单位汇总。引资单位根据部门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三)领导审批。市法制局审核后的合同文本报送相关市领导审批(同时征求市委相关领导意见),重大项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特大项目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四)组织签约。按照“谁引进、谁签约”的原则,一般项目由引进方与投资方签约;市委、市政府领导引进的项目和列为市重点项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授权人与投资方签订;其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落户园区或各县(市、区、镇)政府部门与投资方签约。正式合同文本统一由市商务局(招商局)和市政府办公室存档备案。  

五、项目建设    

(一)团队服务。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美元外资项目、5亿元以上内资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企业投资项目,列入团队服务、“一条龙”全程代办服务待遇。在投资方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后一周内,由市责任领导牵头组织,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代办服务组为项目提供无偿代办服务。代办服务组由项目服务第一责任单位代办专干和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项目代办服务组负责该项目手续办理、落地建设过程中的一切协调工作,直至建成投产。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发改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对企业投资且对公众利益没有重大影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部门直接进行备案。  

(三)供地。投资主体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市国土资源局给予完成注册登记的投资主体按程序办理供地手续。项目代办服务组协助企业办理应提交的相关手续。  

(四)办理环评、安评等相关手续。投资企业准备好相关资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做出环境和安全评价,市环保局、安监局按权限负责对企业提供的环境、安全评价做出评审结论或协助企业办理。  

六、项目督办    

(一)项目代办服务组积极协助企业办理开工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力争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  

(二)市商务局(招商局)对正式签约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加强协调服务,解决企业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督办,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服务组的申请,组织对投资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七、优惠政策    

企业根据投资合同书面提出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核、签署意见,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后由各主管部门执行。  

八、履约责任    

投资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投资方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投资规模建设,且未达到预期效益的(包括提供税收、提供就业岗位人数等),由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依据履约程度,报请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及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分别采取协商减少供地规模、适当补征企业土地出让金或收回政府的优惠奖励等措施进行约束,直至追究违约责任。  

  


汕尾市招商引资评价暂行办法(摘要)  

    

投资项目引资单位,是指从项目信息获取、项目洽谈、签订协议、项目落户、开工建设全过程中,落实了专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对所引进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单位,以投资方对引资单位引进项目的认定书和其他动态资料等为准。  

项目首引人,是指项目初始信息提供人,以投资方对首引人的认定书为准。  

坚持“谁引进谁申报”原则,实行初始登记制,引资单位(首引人)在取得投资方投资建议书(或双方签订投资意向书)后,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个引资单位、一位首引人。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承担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深汕合作区、市高新区、6个县(市、区)、10个专业招商分局及4个驻外招商中心。  

评价内容    

(一)项目前期洽谈。指向投资方宣传推介我市投资环境、介绍招商项目,在坚持平等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下与投资方进行沟通、联络,并取得初步投资意向。一是收集核实投资方基本信息和投资意向,录入招商引资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库。二是组织上门拜访企业。经过初步接触,对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引资单位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上门拜访或回访考察。重点了解投资方综合实力、营利水平、项目建设条件及前景。三是邀请投资方来汕考察。根据项目需求,邀请投资方来汕尾实地考察,进行前期洽谈。重点工作是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落实项目选址、确定用地规模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引资单位要积极主动提前介入,加强与发改、科技、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劳动、金融等部门沟通联系,做好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二)项目签订协议。指本年度与市政府或引资责任单位签订投资合同的项目。根据《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流程》有关规定,在进行项目的前置论证和落实项目选址之后,引资单位要组织双方谈判、开展项目的投资合同草拟和征求意见工作。投资协议形成后,引资单位与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定,由市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签订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正式文本)。  

(三)项目注册落户。指本年已在本市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已供地的项目。根据《汕尾市招商项目服务制度》有关规定,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引资单位要开展跟进代办服务工作,代办业务咨询、政策指导、可行性论证、起草项目合同章程等各项审批资料,重点协助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项目供地等相关注册落户手续。  

(四)项目开工建设。指本年度已完成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始施工并将持续建设的项目。项目注册落户后,各引资单位要继续推行项目落地、建设、投产等代办服务。列入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享受团队服务“一条龙”全程代办服务待遇,应积极主动协助投资企业办理项目立项、环评、消防等证照申领手续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投资项目完成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投资方按协议约定,按时按质开工并持续建设。引资单位要继续协助投资企业办理开工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协调解决项目开工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要帮助企业开展优惠政策的申报工作,用好、用足我市招商引资以及产业扶持政策,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的投资成本和负担,促成投资项目早日落地投产、早出效益。  

项目认定    

(一)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经认定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产业政策、汕尾市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的新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外国和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本市以外的国内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  

(二)投资项目必须是由引资单位或首引人直接洽谈引进、联络对接、协调推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引进的投资项目,由市领导指定项目对接联络单位,项目对接联络单位有责任做好项目全程跟进、协调服务工作,项目对接联络单位作为引资单位列入统计。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对接联络单位。  

(三)中介招商机构、社团组织、其他机构及个人引进的投资项目,把中介招商机构、社团组织、其他机构及个人视作投资方。项目初始信息提供以及对接跟进的单位及个人,作为投资项目引资单位及首引人,负责项目全程跟进协调服务工作。对接单位作为引资单位列入项目统计,计算阶段得分。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其他机构及个人奖励按照《汕尾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四)从本市以外引进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外资项目以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进资当日牌价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项目。  

(五)本市以外资金包括货币资金(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和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六)下列情况不属于招商引资范畴:    

1、本市现有企业改扩建、合并、分立或再投资的项目;  

2、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各种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3、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4、中央、省市直接安排的计划内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项目;  

5、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投入的项目;  

项目开工建设依据    

(一)工业项目:主要依据实际交纳土地款的有效证件、工程造价、工程基建款结算单、购买设备发票、企业台账等。  

(二)(渔)业产业化项目:主要依据土地出让或农地(水面)流转合同、固定建筑和添置设施的相关据、基础建设投入和经营项目的种类与规模等。  

(三)旅游项目:主要依据实际交纳土地款的有效证件、工程造价、所投入设备(设施)的基本报价(票据)、其它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等。  

(四)其他三产业项目(含房地产项目):主要依据固定设施投入或租赁承包合同等。  

评分标准    

(一)评价内容阶段评分:对评价内容实行阶段量化评分,阶段量化评分实行100分制,由前期洽谈、签订协议、注册落户、开工建设四个阶段组成,按项目完成进度阶段单个项目累进评分,评分标准如下:  

(1)项目前期洽谈,每个项目得30分;  

(2)项目签订协议,每个项目得50分;  

(3)项目注册落户,每个项目得70分;  

(4)项目开工建设,每个项目得100分;  

(二)实行年度目标任务项目数与投资金额双重测算办法:引进投资额5亿元以上特大项目,一个可折算为3个;引进投资额10亿元以上特大项目,一个可折算为5个;引进投资额20亿元以上特大项目,一个可折算为10个。在计算单个项目阶段得分时,先按双重测算标准折算。双重测算标准只适用于引资单位计算阶段得分,所有加分项目不得双重测算。  

(三)实际利用外资加分计算方式:对承担实际利用外资具体目标任务的单位,按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加分。深汕合作区、市高新区以及6个县(市、区)全额完成的加10分,没有实现实际利用外资的不加分,其他情况按完成目标任务比例(10分比)计算加分;对没有承担实际利用外资具体目标任务,但争取有外资投入的单位,实现外资投入的加5分;实际利用外资加分直接计入引资责任单位年度总分。外资投入以注册落户企业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作为凭证。  

(四)项目承载主体单位加分计算方式:深汕合作区、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承载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以及其他引资单位引进的项目在本辖区落地,不作为引资单位计算项目阶段得分。但因参与项目落地开工、协调服务工作,可以适当加分。加分标准是:落地项目达到开工建设阶段,按照项目承载主体单位目标任务比例加分,直接计入承载项目的深汕合作区、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年度总分。  

(五)计算公式:    

1、单个项目阶段得分计算公式:    

前期洽谈: 30分 =阶段得分(不参照双重测算办法);  

签订协议: 50分 =阶段得分(不参照双重测算办法);  

注册落户: 70分 =阶段得分(不参照双重测算办法);  

开工建设:100分×折算个数 =阶段得分(双重测算);  

2、全部项目得分累计公式:    

前期洽谈项目得分累计+签订协议项目得分累计+注册落户项目得分累计+开工建设项目得分累计=项目累计得分;  

3、年度目标任务比例得分计算公式:    

项目累计得分÷年度目标任务数=年度目标任务比例得分;  

4、引资单位年度总分计算公式:    

年度目标任务比例得分+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加分+项目承载主体加分=引资单位年度总分;  

5、按照以上计算程序逐项逐级计算,采用四舍五入计算方式,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以引资单位年度总得分多少进行排名次。    

评价程序    

(一)申报材料。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上一年度招商引资项目阶段完成情况资料。  

1、项目前期洽谈:提供《联络拜访企业情况表》、《外地企业来我市投资考察情况表》,并附联络拜访企业、外地企业来我市投资考察期间的相关相片或视频资料。  

2、项目签订协议:提供已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复印文本。  

3、项目注册落户:提供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工商注册登记等各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开工建设:提供以下资证作为考评依据:(1)投资者身份证、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2)项目立项、环评、消防等证照手续以及相关行政审批文件;(3)投资项目购地合同、交纳土地款票据或厂房租赁合同;(4)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外资项目还要提供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出资证明复印件);(5)银行入账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没有的提供项目建设投资财务明细账单或固定资产的投资清单);(6)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第三产业项目以正式经营、产生税收为准);(7)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等资料。  

(二)组织评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收到引资责任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之后,公平公正计算各引资单位年度总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社局、驻外办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考评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初审过的原始材料及得分名次。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考核结果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作为奖惩依据。考核结果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  

奖惩办法    

(一)奖励    

根据评分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评选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按照得分名次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一次性奖给获得一等奖单位招商工作经费30万元、获得二等奖单位招商工作经费20万元、获得三等奖单位招商工作经费10万。奖励资金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把招商引资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之一,对于工作表现积极主动,完成任务突出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记录在案,作为提拔任用优先考虑人选。  

(二)惩处    

1、严肃责任追究。对于年度评价名次排在倒数一、二、三名的落后单位,主要领导年度不得评优评先。对因“吃、拿、卡、要”导致被投资企业投诉的;对已签订合同落户的项目,因服务不到位,导致新投资项目离开汕尾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岗位调离处理,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2、严禁弄虚作假。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一经调查核实,除取消该单位有关责任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追回已发奖励经费,取消该单位下年度评奖资格,还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汕尾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摘要)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信息、协助我市与投资人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荐到我市实现投资项目落户,并经确认的引荐人(以下统称引荐者)。引荐者包括商会、协会、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系引入市外(国外、境外)资金,包括货币资金(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和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合资合作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三)在汕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申领奖励的项目,应是注册登记二年内固定资产已投入、外来资金已进入或正式投产运营的项目;  

(五)项目引进资金须在项目合同规定进资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达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上;  

(六)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汕尾的外来资金,不再列入投资统计予以奖励;  

4、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5、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6、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7、引进房地产项目;  

8、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9、对有考核任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汕尾新区管委会、专业招商分局、驻外招商中心自身引进的项目。  

10、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引进的投资项目。  

奖励标准  

(一)第一、二产业项目:跟进并成功引进项目在汕尾市范围内落地,该项目(含新批设立、迁入)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总额的3‰给予奖励。  

(二)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业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三)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到我市投资兴办的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除按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给予奖励外,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追加50万元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金累计为200万元人民币。  

奖金来源  

坚持“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和项目落户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负责组织。属于市直属项目,且落户于市高新区、中央商务区项目,其奖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户于各县(市、区)的项目以及各县(市、区)自行引进的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  

引荐者的申报及认定  

引荐者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凭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汕尾市外来项目引荐者登记表》,办理引荐者申报登记手续。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荐者,如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本办法所称的引荐者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  

引荐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在其所引项目正式进资日之前,到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逾期时间,是指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个年度之后。  

(二)申报奖励。外来资金到位、项目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营后,由引荐者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写出书面申请书。奖励申请规定从项目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二年内分二次申请,按年度一年申请一次。奖励金额按年度实际产生固定资产投入额、外来资金投入额或投产运营产生的纳税额,按奖励标准计算年度奖励金额。  

引荐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汕尾市外来项目引荐者登记表》;  

2、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3、引荐者有效身份证明;  

4、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5、会计师事务所等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项目当期验资报告;  

6、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形成的有效证明材料;  

7、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8、填写《汕尾市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申领表》。  

9、引荐者引资情况、过程的文字说明;  

10、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若引荐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荐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属于引荐团队的,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者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初步审核。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引荐者申报奖励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初步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  

(四)审查批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共同组成招商引资奖励审查小组,对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过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定,做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重大奖励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登报公示。对审核同意拟奖励的项目及引荐者名单、奖励金额等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汕尾日报》、《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日,公示后存在异议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再行审议决定。  

奖金发放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奖励项目及引荐者名单、奖励金额,在2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及时划拨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账户;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引荐者;  

(三)获奖引荐者在接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四)引荐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荐者团队自行商议;  

(五)引荐者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摘要)  

(2016年2月6日)  

  

一、加大培育力度,壮大“四上”规模  

1.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开展点对点招商、上门招商、党政一把手招商、省市联合招商、深圳帮扶招商、上下游产业链招商、乡贤招商等多种形式招商引资活动,吸引珠三角地区企业向汕尾转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的作用,共同宣传汕尾投资环境。充分调动企业招商的积极性,组织在汕企业联合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对成功引荐项目落户汕尾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团体予以激励;制定招商引资绩效管理措施,激励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经费保障,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进一步整合招商机构、人员,建立专业化队伍,强化招商工作保障,突出招商主业。研究出台鼓励企业落户汕尾的具体措施。(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2.建立市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制度。完善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党政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制度,实行“一对一”帮扶,切实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企业信息简报“直通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在落户、建设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专人负责制度,积极协助企业解决问题,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市商务局、市经信局负责)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转型升级  

3.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品牌带动战略,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及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培育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品牌战略,推动企业从委托加工逐步向创立品牌转变,提升加工贸易企业委托设计(ODM)和自主品牌(OBM)混合生产方式出口比重,鼓励企业设立自主品牌,支持优势企业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竞争力和附加值。(市商务局、市质监局负责)  

4.支持企业拓宽销售渠道。积极鼓励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借助“广交会”、“海博会”、“广货全国行”等平台,大力拓展内外销市场,推动进口与出口、内贸与外贸互促共进融合发展。鼓励试点“互联网+”电子商务模式,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5.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创新载体,对企业创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载体给予财政扶持。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帮助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专项,争取上级财政扶持,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积极争取上级行业检测中心落户汕尾。(市科技局负责)  

6.推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认真落实省、市扶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库,积极组织各类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和省技术改造项目,集中力量推进一批重点优势技改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增资扩产,不断培育全市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对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并完成技改项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鼓励。(市经信局负责)  

7.出台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实现做大做强,对企业在境内上市IPO成功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协调各职能部门构建“一站式”企业上市服务平台,为企业改制提供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8.强化企业发展用地保障。统筹管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规划预留重点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引导新增产业入园投建生产。盘活土地资源,厉行节约用地,进一步核实项目用地建设情况,对长期未动工的建设用地,经核实属于闲置土地的要依法依规处置。(市国土局负责)  

9.帮助企业降低用电成本。发挥我市电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推动用电量大的企业实现与红海湾电厂、华润海丰电厂等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为用电量大的企业节约电费。改进企业用电调节方法,对用电量多、税收贡献大、工业增加值高的企业,给予重点用电保障。对重点企业优先采用“带电接火”,尽可能缩短扩增容时限。(市经信局、市供电局负责)  

10.注重金融帮扶。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尾中心支行负责)  

11.多渠道缓解企业用工难题。每年不定期举办全市性招工活动,组织企业到劳动力丰富的乡镇举办招聘会,依托深圳人才市场,为企业提供“订单式招聘”服务。(市人社局负责)  

12.加快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加强技能培训。依托现有职业培训学校和机构,加快培养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开展“订单式”培训,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人才支撑。(市人社局负责)  

三、改进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13.降低企业综合营商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基层负担,逐步扩大“营改增”改革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国家、省取消、免征、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市发改局负责)  

14.简化涉企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完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健全服务功能。不断推广网上办事大厅方式,大力实施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流程再造。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推行工商注册便利化。推行涉企行政审批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持续开展“政务整治、正风肃纪”公开承诺活动,全面整改影响政务环境的突出问题,提升服务效能,让企业树立发展信心。(市编办、市发改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15.提高口岸通关效率。落实“首问责任制”,提高通关单证审核及查验效率。积极稳步推进加工贸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行分类通关改革,快速审核低风险货物的报关单证,节约企业通关时间和成本,落实“由企及物”管理理念,为守法企业提供最大通关便利。(汕尾海关、汕尾检验检疫局、汕尾海事局、汕尾边检站、市商务局负责)  

16.清理整治涉企服务收费项目。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治理政府部门指定各类服务性机构垄断经营,整治高额收取咨询费、认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代办费等问题,清理行业协会涉企收费,督促落实各项惠企减负政策。充分发挥“12345”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受理企业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  

四、完善城市设施,优化生活环境  

17.完善园区公交体系。有序、科学地规划建设公交站点,开通途径工业园区和人群密集的重点企业的公交线路,保障企业员工方便出行、安全出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8.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应急管理服务。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周边应设置治安警亭,同时加强治安巡逻。建立推广重大警情通报制度,将重大警情及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报企业负责人。构建面向企业的应急管理服务平台,将全市“四上”企业纳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及时向企业发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市公安局、市应急办负责)  

19.着力解决好企业职工子女读书问题。整合全市教育资源,增加基础教育投入,提供充足就读学位,着力解决好企业职工子女读书问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特别是与园区建设开发机构合作办学,完善工业园区教育设施。(市教育局负责)  

20.完善工业园区生活设施。鼓励、引导大型商贸企业、银行、通讯等机构到园区或企业周边设置网点。鼓励社会资本到工业园区举办大众娱乐、餐饮等生活配套网点。(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  


汕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摘要)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引进重点领域: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特别是新型电子信息、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太阳能光伏、风电、核电、半导体照明、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石油化工、现代物流、海洋等新兴产业领域。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对象包括: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创新科研团队;  

第三类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第四类 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第五类 具有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成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第六类 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七类 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以上人才。  

引进高层次人才以本市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主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建立和完善多样、灵活、便捷的引才引智机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调入或聘用(合同聘用)。直接调入的,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正常的工作调动手续;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发给《高层次人才聘用证》,享受相应待遇。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汕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活动,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非公有制单位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或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不迁移户口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工作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来我市。用人单位和财政、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妥善解决住房、入户及其配偶的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子女入学入托我市公办学校可自主择校,不受限制,且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或申请入团、入党,由用人单位的党(团)组织受理;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则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受理。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其本人和用人单位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也可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按原技术资格聘任,个别表现突出的还可实行低职高聘。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聘任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引进的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同等待遇。  

高层次人才特定待遇  

按本办法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的津贴和安家费。  

(一)引进所属第一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30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0万元。临时聘用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1万元的生活交通补贴。  

(二)引进所属第二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15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30万元。创新科研团队每年发给津贴50万元。  

(三)引进所属第三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10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5万元。  

(四)引进所属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5万元,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5万元。  

(五)引进所属第五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5万元,一次性发给安家费5万元。  

(六)引进所属第六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3万元。  

(七)按本办法引进所属一至六类人才,签订1年以上5年以下工作合同的,实行住房租金补贴,每人每年补贴租金6000元。  

以上规定的年津贴、安家费和住房租金补贴按以下比列由政府和用人单位负担,具体如下:  

国有企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安家费在政府人才资源开发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津贴由单位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含自主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引进的人才,所需经费由单位负责。  

根据需求及财力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运作,通过政府采购、长期租用等形式,逐步集中购置或租用一批高层次人才公寓,廉价出租给高层次人才。  

企业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与其本人商定,根据实际选用协议工资、期权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工资待遇。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市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或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给予扶持。  

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申请省级以上科研立项,并经批准仅在汕尾实施的,可向科技部门申请技术研究与开发一次性经费补助。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充分利用本地高校的教育资源,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点。加强与国内知名院校的“校市合作”,共同打造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积极引进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汕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用地指标和地价方面的适当优惠。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硕士实习基地的,可向市科技部门申请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补助。  

鼓励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学习交流,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加强培养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年组织选派若干国有企业、民营骨干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境)外考察学习。  

重视、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鼓励各单位、行业、大型骨干企业组织各类培训,对费用较多的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酌情补助。  

鼓励参加在职学习教育,对引进人才参加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由用人单位酌情解决部分学习费用。  

通过竞争择优的办法,积极参与和开展省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珠江学者”计划、博士后培养工程、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养工程和企业家培养工程,着力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摘要)  

  

一、加强重点工业园规划引导  

加快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向重点园区聚集,大力扶持重点项目优先发展。各地要确定2至3个主导产业,突出核心竞争力,推动重点工业园向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同时要大力推行产业链招商,推动重点工业园形成上下游产业配套发展、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  

二、加强重点工业园用地监管  

确保园区用地指标。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重点工业园用地指标,每年的用地指标要优先保障重点工业园工业项目,确保入园企业(项目)的建设用地。  

严格清理闲置土地。各地要加强对区域范围内特别是各类工业园区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工作,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已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没有具体项目的土地,所在地政府要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切实提高工业园土地利用效率;对已有具体项目,属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根据土地闲置年限,严格按有关规定分别采取依法收回土地、收取土地闲置费、责令用地单位限期开工建设等措施。  

节约集约用地。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业园区用地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避免重复建设和国土资源浪费。工业生产性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园区在剔除公共绿地、道路、水面和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占地之外的工业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不得低于70%;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  

三、加强重点工业园环境保护  

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建立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入园项目环评机制。对入园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固体废物的处理及综合利用达标。  

严格执行环保准入条件。要坚持“环保优先、生态优先”的原则,优先引进低污染的工业项目,重点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低水耗、低能耗、低物耗的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水污染型行业企业;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入园建设。  

四、完善重点工业园配套服务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积极推动工商、国土、环保、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入园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外金贸、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银行等部门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入园企业的物流通关与监管效率。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地政府要重视发展各类公共服务组织,为入园企业提供金融、研发、电子商务、法律、咨询、会计、信息、人才、广告等方面的服务,有效延伸园区管理与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重点工业园主导产业的集聚发展,发挥龙头带动效应,努力提升园区的综合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实施招商引资“代办制”及限时办结制。各重点工业园设立投资项目服务小组,对投资项目的设立、报批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各级政府要对外公布行政审批程序和办结时限。在本市审批范围内,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一般项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项目至多不超10个工作日。  

实行零收费制度。重点工业园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对进入园区的工业生产项目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除外)。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市和各县(市、区)要加大清理和规范力度,每年公布减免收费项目清单。  

建立人才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相关功能,为重点工业园落户企业提供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应的补贴。支持重点工业园与职业技术院校及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积极引进和培育园区管理及重点产业发展所需人才。  

五、落实重点工业园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重点企业(项目)落户园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入园条件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从2012年开始,对进入重点工业园的新建工业企业(项目),从产生所得税的年度起连续2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所得税额大小给予资金扶持,对当年缴纳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对当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万元资金扶持;对当年缴纳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给予120万元资金扶持;对当年缴纳所得税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所得税属市、县共同受益的由市、县财政按受益比例分担,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安排给企业。  

对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园生产性服务项目,从建成投入营运的当年,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安排100万元的扶持资金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设立重点园区主导产业发展及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给省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专项资金1000万元,县(市、区)要视其财力安排一定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对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的补助或贷款贴息,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奖励的条件、申报程序和奖金的兑付的具体办法由当地经信、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入园企业创建名标名牌。各地要突出抓好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扶持和引导企业争创自主名牌。对获得国家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以及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除享受省、市政府对名牌名标的奖励外,参加大型展销会,给予免费提供展位的优惠。  


汕尾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集聚地)入园项目  

准入条件指导意见(摘要)  

  

节能环保  

为实现园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建设目标,入园项目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实环保建设“三同时”措施,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排放量应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入园区。  

投资规模  

落户园区的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00万元,属于高新技术类项目或国家鼓励发展类项目也不能少于3000万元,重点引进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项目,优先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项目。  

投资强度  

落户园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50万元/亩,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原则上要求投资强度达到350万元/亩。各个具体园区要按照本园区的实际情况,对各个主导产业投资强度进行细分。  

土地产出率  

落户园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原则上要求年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或年创税额不低于20万元/亩。  

节约集约用地  

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业园区用地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投资强度、用地定额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在供地环节坚决落实节约集约措施,优先保障产业转移、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低碳经济发展用地,切实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园区在剔除公共绿地、道路、水面和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占地之外的工业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不得低于70%;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2.0。  

建筑规划  

落户园区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园区的产业规划,服从园区小区规划布局安排,项目的建筑风格应遵从园区的规划要求。  

建设期限  

项目用地须在政府交付土地使用后,六个月内动工,建设期限一般在2年内完工。重大项目因非主观原因未按期竣工的,经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应提前30日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给予适当延长建设工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履约金制度  

为保证项‘日’按期开工和投产,入园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之外,要实行履约金制度,按项‘日’用地规模5000元/亩缴纳履约金,对未按期开工和投产的项目,由园区管理机构视其违约程度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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