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有关规定:
第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合法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房首期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六)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七)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文件、资料;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贷款时间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借款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调产协议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提出贷款申请;
(三)购买再次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或通过拍卖程序购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立契日期为准)后的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该职工描述的情形,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如果有其他问题可电话咨询:0660-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