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函〔2025〕1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府办〔2022〕24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2月31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6日
| 索引号: | 124415006924562785/2025-00472 | 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9-06 |
| 名称: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汕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 ||
| 文号: | 汕府办函〔2025〕111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12 |
| 主题词: | |||
汕府办函〔2025〕1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府办〔2022〕24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2月31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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