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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15006924562785/2018-00088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8-29
名称: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告
文号: 汕府〔2018〕39号 发布日期: 2018-08-29
主题词: 车用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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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8-29  浏览次数:-



 汕府〔201839

 

为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89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柴油,自201812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Ⅵ车用汽油(乙醇汽油销售区域除外)和国Ⅵ车用柴油,其中国Ⅵ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汽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国Ⅵ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

二、自20189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Ⅵ车用柴油。自201812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Ⅵ车用汽油。

三、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国Ⅵ”字样标识,并于2018831日前完成国Ⅵ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Ⅵ)”字样。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于20181130日前完成国Ⅵ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Ⅵ)”字样。

四、国Ⅵ车用柴油及国Ⅵ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Ⅵ车用柴油和国Ⅵ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信、发改、环保、工商、质监、交通、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Ⅵ车用柴油和国Ⅵ车用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油品质量、计量和价格等问题的投诉举报电话分别为12315123651235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8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