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台风暴雨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台风暴雨预警信息发布
若干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7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汕府〔2012〕10号)精神,完善我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机制,规范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的样本和频次,保证预警信息准确、及时、有效传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台风、暴雨等重大气象灾害的防御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电视台、电台发布规定
电视台、电台在播报期间接到市气象台提供的台风、暴雨预警信息15分钟内,电视台各频道挂出预警信号图标,播出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按照规定的样本播报(详见附件1)。具体播报方式和频次如下: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电视台各频道挂出台风白色预警信号图标,电视台、电台在各档新闻中播出相关预警信息。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电视台各频道挂出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图标,每30分钟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字幕1次,电台各频率新闻时段每15分钟播报1次预警信息。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电视台各频道挂出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图标,每15分钟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字幕1次,电台各频率在新闻时段每10分钟播报1次预警信息,非新闻时段每15-30分钟插播1次。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电视台各频道挂出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图标,各主要频道不间断播出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在预警信号发布后15分钟内直播最新情况,各频率新闻时段高密度播报预警信息,非新闻时段每5-10分钟插播1次。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电视台各频道挂出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图标,不间断播出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现场直播最新情况。
(六)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电视台各频道挂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图标,在预警信号发布后的1小时内,各频道每15分钟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字幕1次,并视情况临时插播相关字幕,电台各频率在预警信号发布后的1小时内,每15分钟插播1次预警信息。
(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电视台各频道挂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图标,每5-10分钟滚动播出暴雨预警信息字幕1次,电台各频率在新闻时段高密度播报暴雨预警信息,非新闻时段每5-10分钟插播1次。
(八)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电视台各频道挂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图标,不间断播出暴雨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新闻时段高密度播报预警信息。
二、手机短信发布规定
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尾分公司接到市气象台提供的台风黄色、橙色、红色与暴雨红色预警信息15分钟内,通过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详见附件2)。
三、户外LED电子显示屏发布规定
市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接到市气象台提供的台风蓝色预警信息后,督促协调有关户外LED电子显示屏权属单位于2小时内刊播相关预警信息(详见附件3)。
四、微博发布规定
汕尾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汕尾发布、平安汕尾等政务微博接到市气象台提供的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含预发布信息)和暴雨红色预警信息15分钟内,播出相应预警信息(详见附件4)。市应急办、市三防办和市气象局及时在本单位政务微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督促协调本市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通过政务微博发布预警信息。
五、交通诱导屏发布规定
市公安交警支队接到市气象台提供的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含预发布信息)和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息15分钟内,在高速公路(汕尾市路段)交通诱导屏上播出相应预警信息(详见附件5)。
六、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发布规定
市交通局接到市气象台提供的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含预发布信息)和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息15分钟内,督促协调渡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公交公司通过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已连接移动视讯的)及时播出预警信息(详见附件6)。
七、其他渠道发布规定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传播实施细则,通过网站、短信平台、广播等渠道准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
八、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未准确、及时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市应急办、市三防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