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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SW001/2013-00250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12-16
名称: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标准车用汽油和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文号: 汕府〔2013〕94号 发布日期: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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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标准车用汽油和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12-16  浏览次数:-

 

    为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标准车用汽油,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Ⅳ标准车用汽油和国Ⅳ标准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694-2009《车用汽油(粤Ⅳ)》和国家标准GB19147-2013《车用柴油(国Ⅳ)》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

   二、自2013年12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粤Ⅳ标准车用汽油。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柴油。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品名后加注“(粤Ⅳ)或(国Ⅳ)”字样标识,并于2014年1月1日前完成粤Ⅳ汽油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于2014年2月1日前完成国Ⅳ柴油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四、粤Ⅳ标准车用汽油及国Ⅳ标准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Ⅳ标准车用汽油和国Ⅳ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公安、交通、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Ⅳ标准车用汽油和国Ⅳ标准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油品质量、计量和价格等问题的投诉举报电话分别为:12315、12365和1235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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