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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SW001/2013-00181 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05-30
名称: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汕府办〔2013〕49号 发布日期: 2013-05-30
主题词: 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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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30  浏览次数:-

汕府办〔2013〕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12〕7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12〕7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情况。

  (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的情况。

  (五)落实消防经费的情况。

  (六)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情况。

  (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的情况。

  (八)开展消防队伍建设的情况。

  (九)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于每年12月底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评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开展考评时,应成立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一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考评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达标,低于70分为不达标。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有弄虚作假的,由考评组报市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市政府依据考评结果,按照《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  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考评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考评方式,由市政府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