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2〕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经济普查是一项周期性的重大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调查。自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来,我市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查清5年来我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变化情况,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建设幸福汕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优质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加强领导,精心协作
第三次经济普查调查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市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编办、统计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和国家统计局汕尾调查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市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三 、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认真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抓紧落实普查经费、场地、物资、人员(包括组建普查员队伍),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保证经费及时安排、按时拨付。
四、坚持依法普查
我市地域范围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加强宣传动员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全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组织,充分利用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户外广告等各种媒体、宣传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通过部门服务窗口等公共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强调依法普查的重要性。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资源,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