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SW001/2016-00088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1-03
名称: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汕尾市品清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的通告
文号: 汕府〔2016〕74号 发布日期: 2016-11-03
主题词: 品清湖
【打印】 【字体: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汕尾市品清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11-03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着力改善品清湖及周边海域海岛海岸带环境和景观,逐步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岛丽”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进一步提升汕尾的城市形象和品位。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实施汕尾市品清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对品清湖、金町湾、小岛区域实施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和景观改造。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区域包括:汕尾市品清湖、金町湾、小岛区域的海域、海岛和海岸带。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品清湖、金町湾、小岛区域从事非法用海用岛活动。违者,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海域和海岛环境。违者,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在品清湖、金町湾、小岛区域开展一切违法用海用岛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自行清理违法用海用岛设施。违者,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汕尾市品清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的实施。违者,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