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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SW001/2012-00124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12-28
名称: 关于印发《汕尾市品清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 汕府办〔2012〕101号 发布日期: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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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品清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8  浏览次数:-

汕府办〔2012〕101号

市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品清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汕尾市品清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品清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品清湖海域、滩涂属于国家所有。对品清湖要坚持统一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在品清湖范围内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生产生活、旅游和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对品清湖进行管理,由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汕尾市品清湖从海军码头(东经115°21′39.99″、北纬22°45′45.48″)至对面海海军码头(东经115°21′59.77″、北纬22°45′13.78″)连线以东、以北的海域(不包括汕尾港避风塘)。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品清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品清湖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汕尾市品清湖管理办公室(在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加挂牌子),负责具体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按照品清湖保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三)协调组织海监、渔政执法队伍,维护正常的海域环境和渔业生产秩序;

  (四)对品清湖内相关环境资源的保护、海域的开发利用以及对开展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关于品清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执法职能由汕尾市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属下海监、渔政执法队伍承担。

  东涌镇人民政府、凤山街道办事处、新港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品清湖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治理

  第八条  涉及品清湖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符合《汕尾市海洋功能规划》和《汕尾市品清湖综合治理规划》。

  第九条  加强对品清湖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的保护,维护品清湖的生态系统。加强鱼、虾、蟹等水生动物的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保护工作。

  第十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品清湖内倾倒、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生活污染物。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在品清湖湖滨设置排污口。确需在品清湖海域设置排污口的,必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获许可。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品清湖区域内从事非法用海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定置网、海底长城网、笼捕、拖网等捕捞作业方式。未经许可,禁止在品清湖开展网箱养鱼、围栏、底播、吊养等水产养殖活动。

  第十四条  市、区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必须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做好品清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拒绝、妨碍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品清湖管理办公室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及协管员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