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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起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23-11-15 10:22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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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起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表决通过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要求、人民意愿和实践需要,全面、系统、完备规范了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治理,建立完善各方责任制度,为预防、遏制和惩戒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了全面有力的法治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联合惩戒的具体办法。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充分调研论证,起草完成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遵循基本原则。《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了联合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坚持预防、管理为主,注重源头治理、前端防范。二是明确惩戒对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了适用惩戒对象的范围,严格对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惩戒对象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更具操作性。三是细化惩戒措施。《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进行细化。四是采取分级惩戒。《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明确了适用信用惩戒、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条件,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五是规范惩戒程序。《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范审核认定、惩戒告知、惩戒执行的具体程序,健全完善了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六是设置申诉核查。《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解除的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考虑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列举了依法被实施惩戒的具体行为,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同时,《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列出针对哪些人实施惩戒、针对哪些行为实施惩戒,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惩戒对象实行分级惩戒: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还规定了既有协议约定的向国家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支付的款项除外,支付账户余额可以转出、提现,可申请新开立暂停非柜面出金业务的银行账户,为惩戒对象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等,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动态管理、保障权益。《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对惩戒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并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了书面告知条款,明确要求将惩戒依据、期限、措施和申诉权利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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