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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专题学习之六
    2022-03-14 10:14 来源: 公安部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下称《内务条令》)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市公安机关素质提升年工作实际,现陆续分享《内务条令》的相关内容,希望全市公安机关广大民警、警辅人员认真学习领悟条令精神,全面掌握条令内容,认真对照条令进行自查自纠,真正做到深学细悟、常学常新。

      今天,我们来学习《内务条令》第四章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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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二节 行为规范

      第五十二条公安民警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救助或者寻求支援。

      第五十三条公安民警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携带枪支饮酒,未经批准,不得穿着警服饮酒。

      第五十四公安民警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参加邪教组织,严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除工作需要外,严禁参与宗教活动。工作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娱乐;穿着警服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应当自觉维护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第五十五条公安民警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串联上访。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

      第五十六条公安民警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等活动,不得以人民警察的名义和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五十七条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二)制作、传播诋毁中国共产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信息和言论;

      (三)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四)制作、传播、讨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内部敏感信息;

      (五)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六)未经批准,以人民警察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头像使用公安机关标志与符号;

      (七)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八)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九)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处置公安信息网信息。确需删除、更改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节 警容风纪检查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开展警容风纪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容风纪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定期组织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对违反警容风纪的公安民警,由督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条令天天测

      单选题

      1.下列选项中,符合《内务条令》规定的是    ( )

      A、穿着制服到寺庙烧香拜佛

      B、工作时间与他人饮酒

      C、未经允许,私自将在侦案件的敏感信息发布到社交媒体

      D、某派出所组织民警穿着警服到娱乐场所开展集中清查

      

      2.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  )

      A、制作、传播诋毁中国共产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信息和言论

      B、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C、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D、未经批准,以人民警察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头像使用公安机关标志与符号


    答案

    1:D

    2: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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