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赌博犯罪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安部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的批复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公安部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的批复
[1989]公(治)字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在查处赌博(治安)案件中使用机动车辆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问题的请示》(宁公办〔1989〕6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对赌博时所使用的赌具,不论其价值高低,均应没收。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如小汽车)以及场所(如房屋)等条件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行为人应给予治安处罚。但交通工具、场所不是赌具,不应没收。
你厅《关于在查处赌博(治安)案件中使用机动车辆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问题的请示》(宁公办〔1989〕6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对赌博时所使用的赌具,不论其价值高低,均应没收。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如小汽车)以及场所(如房屋)等条件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行为人应给予治安处罚。但交通工具、场所不是赌具,不应没收。
1989年9月16日
3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
“
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
的批复
(公复字 [1992]3号)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如何理解的请示》(浙公法[ 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中所称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应理解为:对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以及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除了其中应予治安处罚者外,情节严重,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但是实行劳动教养应依照有关劳动教养的程序性规定办理。
此复
你厅《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如何理解的请示》(浙公法[ 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中所称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应理解为:对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以及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除了其中应予治安处罚者外,情节严重,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但是实行劳动教养应依照有关劳动教养的程序性规定办理。
此复
1992年5月12日
4
、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能否作为劳动教养审批依据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能否作为劳动教养依据的请示=(辽公明发[2002]9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实施“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条例》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现行有效的审批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之一。对《条例》中所称“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仍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 (公复字[1992]3号)执行。
你厅《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能否作为劳动教养依据的请示=(辽公明发[2002]9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实施“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条例》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现行有效的审批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之一。对《条例》中所称“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仍应按照《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 (公复字[1992]3号)执行。
2002年5月31日
5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二、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并且可以酌量扣出其一部分工资,作为其家属赡养费或者本人安家立业的储备金。
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必须遵守劳动教养机关规定的纪律,违反纪律的,应当受到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
在教育管理方面,应当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并且规定他们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帮助他们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学习劳动生产的技术,养成爱好劳动的习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三、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
四、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良好而有就业条件的,经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可以另行就业;原送请劳动教养的单位、家长、监护人请求领回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机关也可以酌请批准。
五、劳动教养机关,在盛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建立或者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
一、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二、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并且可以酌量扣出其一部分工资,作为其家属赡养费或者本人安家立业的储备金。
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必须遵守劳动教养机关规定的纪律,违反纪律的,应当受到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
在教育管理方面,应当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并且规定他们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帮助他们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学习劳动生产的技术,养成爱好劳动的习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三、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
四、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良好而有就业条件的,经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可以另行就业;原送请劳动教养的单位、家长、监护人请求领回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机关也可以酌请批准。
五、劳动教养机关,在盛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建立或者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
6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二、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四、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
五、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二、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盛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四、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
五、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1992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们送我室征求意见的《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稿)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假释犯或缓刑犯撤销假释或缓刑的法定条件,必须是在假释或者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有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可在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期间,继续对其进行假释或者缓刑考察。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们送我室征求意见的《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稿)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假释犯或缓刑犯撤销假释或缓刑的法定条件,必须是在假释或者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有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可在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期间,继续对其进行假释或者缓刑考察。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函
([1992]高检研函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现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的请示报告》及我们的答复意见送上。
根据刑法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或者假释的条件之一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缓刑犯或者假释犯实施违法行为,危害了社会的,就不能适用缓刑或假释,而应收监执行。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是缓刑犯、假释犯又犯新罪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并不影响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的适用。
我们的意见妥否,请你们函告我室。
现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的请示报告》及我们的答复意见送上。
根据刑法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或者假释的条件之一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缓刑犯或者假释犯实施违法行为,危害了社会的,就不能适用缓刑或假释,而应收监执行。刑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是缓刑犯、假释犯又犯新罪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并不影响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的适用。
我们的意见妥否,请你们函告我室。
199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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