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印制、填写说明
一、文书印制要求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决定书、转递通知书
文书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尺寸,即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天头(上白边)37毫米,订口(左白边)28毫米,版心尺寸为156X225毫米。文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处,印制时不印制文字,填写时由单位加盖印章。“[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文书的顺序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决定书中,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机关,可以直接印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填写,办案人员不再填写。
(二)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文书版心尺寸为
80Ⅹ150毫米(不含右侧附页);文中“(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处,印制时不印制文字,填写时由单位加盖印章。文中“编号”栏在印制文书时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办案人员不再填写。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机关,可以直接印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填写,办案人员不再填写。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交当事人部分反面加印“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内容包括: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被吊销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听证。
2、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3、按照一般程序处罚时,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作为违法行为人的调查笔录。
二、文书填写要求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地址、电话均应填写,其他联系方式可以选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且有驾驶证的,填写驾驶证号、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和车辆类型、车辆牌号项。当事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填写身份证号(在驾驶证处)和车辆类型、车辆牌号项,并在文书右上角空白处填写“无证”。车辆类型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分类标准填写;如属外籍车辆的,加写“外”字。当事人既无驾驶证又无身份证的,或车辆无号牌的,在驾驶证或车辆牌号项内填写“无”。遇有□的,在□内打√。
“当事人于”后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填写时应当准确、简明。“以上事实有”后的横线处填写证据部分,填写时应当填写证据的具体名称。“根据”后的横线处依次填写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履行的期限和履行的方式。给予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种类前的“□”内打“√”,并填写相关内容。当事人拒绝签名时,在备注项填写当事人拒绝签名。
(二)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地址、电话均应填写,其他联系方式可以选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且有驾驶证的,填写驾驶证号、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和车辆牌号、车辆类型项。当事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填写身份证号(在驾驶证处)和车辆牌号、车辆类型项,并在文书右上角空白处填写“无证”。车辆类型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分类标准填写;如属外籍车辆的,加写“外”字。当事人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在驾驶证处填写身份证号,并在文书右上角空白处填写“非”字,车辆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种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填写,有车辆牌号的,填写车辆牌号。当事人为行人、乘车人的,在驾驶证处填写身份证号,在文书右上角空白处填写“行”、“乘”字,不填写车辆类型和车辆牌号。当事人既无驾驶证又无身份证的,或车辆无号牌的,在驾驶证或车辆牌号项内填写“无”。遇有□的,在□内打√。
“当事人于”后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填写时应当准确、简明。依据和罚款数额在附页相应位置填写。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的,在“当场缴纳罚款”前的□内打√;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的,在“持本决定书……”前的□内打√。当事人拒绝签名时,在备注项填写当事人拒绝签名。
(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当事人、地址、电话均应填写,其他联系方式可以选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且有驾驶证的,填写驾驶证号、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和车辆牌号、车辆类型项。当事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填写身份证号(在驾驶证处)和车辆牌号、车辆类型项,并在文书右上角空白处填写“无证”。车辆类型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分类标准填写;如属外籍车辆的,加写“外”字。当事人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在驾驶证处填写身份证号,并在文书右上角空白处填写“非”字,车辆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种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填写,有车辆牌号的,填写车辆牌号。当事人既无驾驶证又无身份证的,或车辆无号牌的,在驾驶证或车辆牌号项内填写“无”。遇有□的,在□内打√。
“当事人于”后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填写时应当准确、简明。依据在附页相应位置填写。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在相应位置前的□内打√。当事人拒绝签名时,在备注项填写当事人拒绝签名。
交通警察现场发现违法行为,需要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可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填写后送达当事人。需要同时采取强制措施的,按照上述要求填写;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填写强制措施部分内容。
(四)撤销决定书
当事人、地址、电话均应填写,其他联系方式可以选填。驾驶证号、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牌号、车辆类型、核发机关项均应填写。车辆类型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分类标准填写。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分别在相应位置的□内打√。当事人拒绝签名时,在备注项填写当事人拒绝签名。
(五)转递通知书
“交通警察支队”前填写转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填写违法行为事实部分,应当准确、简明。转递内容项目分别在相应位置的□内打√。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项目中,姓名、地址、电话均应填写,其他联系方式可以选填。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和车辆牌号、车辆类型项均应填写。车辆类型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分类标准填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打印设备打印本规定中所附文书。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撤销决定书、转递通知书,可以由交通警察填写,也可以利用打印设备打印。
(二)文书中“决定书一式三联:一联存档,一联交由当事人交银行,一联交当事人”字样,印制时按存档、交当事人、交银行等情况,分别印制相应内容。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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