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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股、所、队长队伍建设的规定
    2010-12-28 15:18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股、所、队长队伍建设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基层股、所、队长(含大队长、教导员、指导员,下同)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所、队长是公安基层工作最直接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股、所、队长队伍,对于保证各项公安工作在基层的落实,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增强公安机关的凝聚力和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加强股、所、队长队伍建设,要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着眼于巩固基层、充实基层和培养、锻炼干部·,调动基层股、所、队长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机关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第四条 股、所、队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政治思想好。担任股、所、队长必须是中共党员。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公安保卫事业;认真履行职责,做人民的公仆。
    (二)业务基础好。具备基层基础工作的全面知识,胜任本职工作;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掌握法律尺度、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较好处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问题。
    (三)组织才能好。思想敏锐,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综合分析问题能力;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卜懂得做民警的思想工作;能锐意进取,有开拓精神,善于总结推广工作经。
    (四)纪律作风好。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纪守法,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作斗争;作风正派,善于发扬民主,倾听不同意见,尊重上级,团结同志。
    (五)模范作用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凡是要求民警做到的,囱己首先做到,要求民警不做的,囱已绝不去做;襟怀但白,廉洁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六)身体素质好。有较强壮的体魄,能坚持执勤、巡逻、值班和夜间工作,有带领民警制服案犯的体能和本领。
    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警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所、队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壮岁,股长、指导员和教导员不超过 50岁,40岁以下任股、所、队长的应懂得计算机操作和简单的英语会话。
    第五条 股、所、队长的选拔任用。
    (一)股、所、队长的选拔任用,要贯彻于部“四化”的方针,坚持“五湖四海”、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二)股、所、队长实行任期制,每任三年,期满后经考察合格的可续任,但在一个单位不得超过两任。不合格的予以免职。
    (三)任用股、所、队长由上级政工部门组织所在股、所。队民警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考察,征求有关党委、政府的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后,报局(分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任用股、所、队长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扬民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要严格按任用程序办事,不得搞临叶劫议和个人说了算。
    (五)优先选拔优秀人民警察、功臣模范、连续两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有组织领导能力的民警担任股、所、队长。
    第六条 股、所、队长的教育培训。
    (一) 新任股、所、队长要进行任职培训。培训由所在地级市以上公安局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培训内容主要是公安管理学、行政学、公安业务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所、队长职责、权限、管理方法、领导艺术等。培训结束要进行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二)对在职股、所、队长要定期进行培训,培讥以短期轮训为主,原则上每两年一次,由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迹。主要学习时事政治理论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探讨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形势的新特点,交流工作经验等。
    (三)要注重对股、所、队长进行公安机关优良传统、作风的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法纪意识和廉政勤政意识的教育,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进行计算机操作、英语等培训,全面提高股、所、队长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股、所、队长队伍的管理。
    (一)述职评议极度。结合年终总结,股、所、队长要在股、所、队务会或民警大会上述职,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同时,组织民警对股、所、队长进行评议。
    (二)考核评比制度。政工部门每年要结合年终评议,对股、所、队长任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要离岗培训或免职;对评为优秀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谈心谈话。主管局(分局)领导要定期与股、所、队长谈心、交心,及时掌握股、所、队长思想和工作情况;对有毛病或问题的股、所、队长,有关领导应及时找其谈话,给予指正和批评。谈话情况应记录在案。
    (四)岗位交流制度。县(分)局要接上级规定,有计划、有步骤组织股、所、队长交流轮岗。股、所、队长在一岗位任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年(含正副职),期满后交流到其它位任职。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要就地免职,并视情况予以处分。
    第八条 股、所、队长的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民警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开展宗旨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教育,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
    (二)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条令、规定,研究制订本单位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部门业务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带领本单位民警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定期分析队伍思想状况,掌握民警的工作、生活、家庭情况和性格特点,解决民警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 股、所、队长的权利:
    (一)队伍的教育管理权;
    (二)执行任务的指挥权;
    (三)实施奖惩的建议权;
    (四)配备副职的建议权。
    第十条 加强股、所、队长队伍建设,是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共同职责。要重视股、所、队长队伍的建设,配齐配强股、所、队领导班子,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共同把股、所、队长队伍建设好。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乡镇公安分局的股、所、队长,以及列入公安序列的企事业公安机关的股、所、队长。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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