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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劳教案件性质、呈报劳教所外执行原因及法律法规适用依据
    2010-12-28 14:41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公安局 【字体:   打印
    常见违法性质送劳教的法律法规适用依据
       
    法律法规适用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盗窃、抢夺、诈骗、购(销)赃、转移赃物、敲诈勒索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及第十三条
    贩卖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卖淫、嫖娼,
    介绍容留卖淫、嫖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法轮功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和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
    注:收容教养(少教)的法律适用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常见的呈报劳教所外执行原因及适用依据
    劳教所外执行原因
    法律法规适用依据
    因家庭特殊困难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自己
    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是原单位的业务骨干,有特殊
    专长而原单位申请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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